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立法研究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和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指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环境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成果的总和,是人与自然交流融通的状态。它不仅包含着狭义上的人类用更为文明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大自然,而且在文化价值观、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结构上都体现出一种人与自然关系的崭新视角。
本文选择了环境立法作为探讨生态文明的切入点,是因为立法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关系法治化的第一步,生态文明立法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而生态文明理念对于环境立法又有着不可忽视的导向作用,立法者对于生态文明理论的认识水平、把握程度,以及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之间的平衡掌握,对于立法的质量有重大影响。
第一章首先探讨了生态文明与环境立法的关系。在此,对众说纷纭的“生态文明”加以界定,通过纵向的生态文明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关系,横向的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的探讨,揭示出生态文明的本质特征,而生态文明理论的基本概念、特征与它所体现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崭新视角,正是环境立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
第二章从生态哲学的新观念、生态经济学的新路径以及科技发展观的新思维等几个有代表性的层面论证了环境立法理论基础的生态化转向。认为新的生态哲学观的确立、生态经济学基于对传统经济学的质疑而提出的价值观、科技发展观对人与自然背离的技术万能论的反思而提出的研究自然是为了遵循自然的新思维为生态文明导向下的环境立法准备了理论基础,环境立法的理论基础的绿色化、生态化为环境立法提供了科学规范的逻辑前提。
第三章是与第二章相对的环境立法实践基础的生态化转向,即生态政治。一切立法都是政治体系内的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的规则的一个法定输出过程,一切立法活动都是政治活动,无政治则无立法。
通过对生态政治决定环境立法的深层次原因分析,笔者提出了两个核心问题:
生态政治的基础是环境民主,生态政治的灵魂是生态公正。生态政治作为生态文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代表了人类社会制度文化高度发达的一个阶段,它的灵魂就是生态主义的公正观。生态公正贯穿了生态政治的全部运动和发展的实质内容。具体而言,笔者认为生态公正可以分为产业生态公正、社会生态公正、区域生态公正和自然界生态公正四个部分。
第四章是由第二章环境立法的理论基础的生态化转向推导出来的的。立足生态文明理论基础,完善环境立法体系。本章首先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中,各取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一国,对日本和美国的环境立法体系作一全面的考察,以审视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现状,将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加以梳理,总结各国立法特色,汲取各国有益经验,以生态文明基本理论和要求为指导,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
第五章弘扬环境民主,完善环境立法程序。通过对西方各国的环境立法程序考察,指出环境立法的控制经历了一个从以标准控制为主到以程序控制为主的演变过程。要完善环境立法程序,就必须弘扬环境民主,而要弘扬环境民主,具体来说就是实现立法过程中的充分的民众参与,广泛的民众参与是立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是法律获得正当性的源泉,亦是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实效的根本保障。由此,本章对我国环境立法中的民众参与、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以梳理,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构想。
第六章体现生态公正,完善环境立法实体内容。按照发展生态文明的要求,在生态化的政治体制框架中的环境立法必须要体现生态公正,这种公正性应是生态文明时代环境立法的本质特征,是环境法律的实体内容对生态文明的集中体现。
由此,通过实体上的生态公正与程序上的环境民主相结合的环境立法,才能有生态政治的高度发达,而制度层面的生态政治的良性运转,加上建立在生态文明理论基础之上的社会文化氛围和民众浓厚的环境意识,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基于笔者探讨的我国环境立法的这一视角,本文着重从体现自然界生态公正、产业生态公正和社会生态公正的角度,提出完善环境立法的实体内容的构想。但中国环境立法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正可谓“生态尚未文明,立法仍需努力”。
生态文明;环境立法;自然关系
中国海洋大学
博士
环境科学
徐祥民
2006
中文
D922.6
195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