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资本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从政治宣言到物质行动是可持续发展变为现实的必由之路。无论是贫困的迅速消除,还是财富的持续增加;无论是代内公平,还是代际公平;无论是弱可持续,还是强可持续;无论是经济增长和发展,还是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无论是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还是循环经济与循环型社会建设。一切都将归根到底依赖于可持续的资本投资。伦理规则是可持续发展的指南,资本投资则是可持续发展的行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进行资本投资是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可持续发展既需要人造资本投资,也需要自然资本投资。然而,自然资本投资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投资,只有当自然资本投资成为行动时,可持续发展才能有可靠的物质基础。自然资本投资只有成为商业投资,只有成为企业投资为主体的投资才可能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从无制度到有制度,人类社会实现了从无序到有序生存发展的跨越;从非正式制度到正式制度,人类社会实现了从盲目发展到理性发展的跨越;从义务性制度到激励性制度,人类社会实现了从被动发展向主动发展的跨越;从人造资本投资制度到自然资源投资制度,人类社会将实现从不可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跨越。法律要推动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顺应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规律与规则,综合各种制度的优势,设计并安排出投资者显示“自治偏好”的制度。煽投资热情,保投资回报,为可持续发展奠定物质基础的自然资本产权制度无疑在制度设计与安排中居核心地位。自然资源产权与环境容量产权的安排将直接决定一国可持续发展动力结构。而其他制度的成本与绩效将受制于自然资本产权制度。
可持续发展是对人类现行发展模式的否定,决定了可持续发展法的制度创新必然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否定或“扬弃”。自然资本投资法律制度的选择必须均衡公平、效率与自由,而不是单一价值取向;均衡法律制度与社会固有制度,而不是一味强调法律制度构建中的独立性。可持续发展法进行制度诊断与选择就应当保证一国法律结构从整体上推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如果说可持续发展是财富的可持续增加,则可持续发展法的制度绩效就取决于自然资本产权制度的有效率安排。效率是公平的前提条件,没有财富的增加就没有公平拓展的空间,自由也将失去表现形态。产权是一国可持续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结构,企业与个人勤勉奋斗的前提。自然资本产权安排制度绩效将直接决定公平、效率、自由的法律价值,也为评价行政权与司法权绩效提供参数。
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自然资本的分配为政府垄断或统制。向市场经济渐进以来,伴随着民主政治的孕育与发展,政府垄断或统制在行政管理的范畴内发生了优化配置。然而,中国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的制度选择与安排无不以政府想干,政府能干为界限,以至于可持续发展在法律上成为政府的行动,却无法成为企业的行动。只有突破“正统观念”和现行制度的羁绊,在法律制度做出自然资本投资的安排,自然资本投资就可能在中国成为现实。自然资本价值是通过媒介物价值表现的,以法律安排的“制度市场”为契机,自然资本不单能有价,成为政府、企业和公众投资的对象,还能同股票一样进入市场交易。自然资本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保障。中国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国家,这种制度创新只能通过法律制度革命来实现。
自然资本投资在中国的法律制度设计、安排与实施将与市场经济进程同步,也伴随民主政治的完善。政府、公众与企业都将在这场不可抗拒的非帕累托变革中得到砺炼,无论谁是赢家,自然资本投资带来的肯定是财富存量的维护、保持与增加,最终受益者都是国家与民族。从行政性投资走向人造资本投资,从人造资本投资走向自然资本投资,中国的自然资本投资必然以政府的拉动,产权的驱动,社会的感动作为制度变迁的轨迹。“政府组织,企业践行”的行为模式已经成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抉择,“双赢之道”却始终是人们遵循的发展逻辑。法律制度的设计、安排与创新将在这个逻辑上永驻。
自然资本投资;法律设计;制度评估;制度变迁
中国海洋大学
博士
环境科学
徐祥民
2006
中文
D922.6
189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