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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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989689

中国石油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研究

陈兴华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21世纪伊始,国际油价飙升,绿色浪潮迭起,主权冲突加剧,国际利益格局变异, 这一切仿佛预示着第四次石油危机即将到来。如何保障以石油安全为代表的能源安全成 为各国亟须解决的难题。从上世纪发展至今,石油安全已经从军事安全、政治安全渗透到了经济安全、资源安全和环境安全。石油安全问题的应对是一个综合的战略体系。其中,法律的地位不可或缺。然而,受政治、经济体制等各种因素制约,中国的石油、能源立法长期缺位。面对日益严峻的石油安全形势,中国迫切地需要建立一套法律体系来保障石油安全。 可持续发展、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的相关理论及石油体制的改革与加入WTO等国际影响因素分别为构建中国石油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提供了理论给养与实践规程。能源·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和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并重的原则分别是构建中国石油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目的性和工具性原则。各国通行的石油法律框架及其制度变迁规律为中国石油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架构和制度安排提供了选择,特别是中国已经融入国际石油市场,只要认真总结提炼石油矿业法到石油供给法制度变迁的规律及石油消费法的理念与规则,实现这两个法律时序的跨越,就能在法律制度体系上保证石油安全。中国石油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由纵向法律体系与横向法律结构共同构筑:以石油矿业法、石油业法及 石油消费法为主体涵盖石油上下游及消费形成了石油安全的纵向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的制度安排与期货、税收、价格、金融、环境等法律的契合形成了石油安全的横向法律结构。 石油矿业法关系到石油能源的生产,在石油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石油矿业法的通行制度包括石油矿业产权制度、石油矿业行政管理制度、石油矿业环境制 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现有立法中石油矿业法相对较为成熟,因此,构建重点在于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修正和完善。具体包括:建立完善的石油矿业监管制度;通过更加灵活的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制度吸引外资;向民营石油企业开放国内的石油矿业权;实现与 国际通行石油矿业税费制度的接轨;采取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自营勘探和难动用 储量的开发;规定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建立地方生态补偿机制。 以石油储备制度为标志的石油业法在石油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石油业法以石油产业链的中下游为规制对象,一般包括石油紧急供应制度、石油市场供应制度、石油进出口贸易制度和石油炼制、储运制度。在没有立法保障的情况下我国已经启动了石油储备的建设工作,因此亟待通过立法确定石油储备的模式、管理、动用、资金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还应以石油储备制度为主,通过石油紧急供应执行机构的设置、石油信息制度以及石油中断标准的确定、石油应急措施的选择等建立完备的石油紧急供应制度。石油市场供应制度要进行彻底的市场化方向变革。石油进出口贸易须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制度取向。石油炼制业和储运业则须采取严格的行业准入等应对制度。 石油消费法关系到石油能源的利用,是石油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创新制度安排。石油消费法规制石油终端消费领域,目的在于通过制度设计限制石油消费的量、控制石油消费的质、实现石油消费的替代。通行的石油消费法制度包括石油消费限制制度、石油消费节约制度和石油消费替代制度。根据我国石油终端消费状况及其特点,石油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对石油消费法的构建表现在:推行燃油税制度;以汽车燃油能耗标准基础,通过燃油能效标识、汽车燃料经济性申报等制度形成完整的汽车燃油能效制度;建立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的促进制度。

石油安全;法律保障;石油储备

中国海洋大学

博士

环境科学

徐祥民

2006

中文

D922.67

163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