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消费者保护立法研究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消费信用交易越来越多地深入到消费者的生活中去,在消费者生活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也看到,伴随着消费信用量的扩大以及多样化发展,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也随之涌现,如消费信用广告不真实、信用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侵害、消费信用合同关系缺乏规范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信用消费的积极性,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极不利于信用消费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探讨建立一部行之有效的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信用消费者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保护,不仅是法律界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我国信用消费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鉴于这样的情势,本文笔者认为,选择这一课题,通过对我国的信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现状以及对以美国代表的征信发达国家的信用消费者保护立法进行分析和研究,对其成功的信用消费者保护立法经验进行总结,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构建我国的信用消费者保护立法进行有益的探索,应该是有意义和价值的。
本文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对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采用历史的和横向对比分析的方法就美国信用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特点及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进行了分析;在理论阐释上运用演绎论证方法,阐述和求证我国信用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构建。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对消费信用和信用消费者分别进行界定。概念阐释是本文展开论述的前提性问题。我国的消费信用虽然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起步,但是真正发展还是近几年的事,我国消费信用无论是在实践还是在理论上都处于探索阶段,我国学术界对于消费信用的相关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解释,因此,本文首先就消费信用和信用消费者两个主要概念进行界定和理论溯源,并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保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二)我国信用消费者保护问题的出现及对其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本章从分析我国信用消费发展状况入手,指出我国消费信用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是对信用消费者保护缺乏重视。消费者信用是一项特殊的法律关系,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在信用消费中表现尤为突出,而我国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信用消费者的权益,现行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在维护信用消费者权益时都显得苍白无力。每一个部门法都有其特有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这也是部门法存在的价值所在。因此,为了切实保护信用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的信用消费积极性,推动信用消费的健康快速发展,有必要建立一部独立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
(三)美国信用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本章首先对美国在信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进行了总结:对于信用消费者保护美国主要通过直接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通过规制授信机构及征信机构的强势地位来实现的;并且在法规中贯彻公平原则。在论述其对我国的启示时,本文首先就我国存在的对消费者权利的忽视及消费者保护方面的“都市化”倾向进行了阐述。然后指出美国相关法规体现出对于消费者“人”的关注以及立法中所强调的“公正或公平”原则是我国发展信用消费和构建信用消费者保护立法所要汲取的精华。而且,这两点也正和我们党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及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和实践不谋而合,是其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贯彻。
(四)我国信用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构建。本章就信用消费者保护法的主要方面进行了阐述。首先是对一般问题的阐述,即立法的目的和调整范围及其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然后提出了构建我国信用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建议:信用消费者法律应该规定信用消费者的几项基本权利,如:知情权;平等授信权和信用方式选择权及不当交易拒绝权。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管理,在充分尊重消费者信息隐私的基础上,明确消费者隐私保护的原则、范围。由于民法的合同自由原则不能维护消费信用合同正义,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消费信用合同中的消费者需要特别加以保护。本章的主体部分就是对消费信用合同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的重点论述。一方面确立消费者在消费信用合同中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对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条款进行限制来保护消费者在信用交易中的利益,从而实现法律上的正义。
通过消费者信用保护立法来维护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信用消费的积极性,引导信用消费者进行健康合理的消费,是我国目前信用消费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对此问题进行理论上的阐释,以期对此进行有益的探索,希望能够引起对信用消费者保护的足够重视,为我国消费信用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信用消费者;消费信用;消费信用合同;个人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侯怀霞
2006
中文
D923.8
45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