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DOI:10.7666/d.y989168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和判决承认执行研究

徐丽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香港回归祖国后,依照“一国两制”原则,内地与香港在同一主权国家下,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但香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实行不同于内地的法律制度,与内地形成不同的“法域”。并且随着内地与香港实施《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加速了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客观上要求圆满解决在货物、服务、人员、资本流动中出现的各种争议,而目前内地和香港在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上分别适用各自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地存在,也不可能实现判决的自由流动,因此在该两方面存在很大障碍。这种局面如果不尽快解决,不但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而且对经济的流通造成障碍,甚至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利益。 针对目前的情况,笔者认为实在有必要进行关于两地管辖权冲突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的法律冲突进行研究,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尝试寻找合适的协调方式和解决办法,以解决两地间在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存在的法律冲突,消除平行诉讼,实现相互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本文共分为七部分,从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存在的冲突分别进行分析,研究其产生的原因及体现的特征,结合中国内地与香港各自的相关立法,说明法律冲突的现状,分析两地的立法优势与不足,借鉴其他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因为该公约确保各成员国受统一的共同规则的约束,消除了以前双边条约带来的差别和冲突,使欧共体国家实现了判决的自由流通,还有其他国家的解决模式),看待和解决内地与香港的管辖权冲突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的冲突。论文的内容上同时讨论和分析两方面的冲突,分别提出各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并试图发现两者的联系,提出可同时解决两方面冲突的建议,以期服务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经济一体化的实践。

民事诉讼;一国两制;司法权;终审权;管辖权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胡家强

2006

中文

D927.658;D922.29

42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