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构想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r以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但我国现行的涉外投资法,内容以调整外商来华投资为主,围绕如何吸引外资、鼓励外资进行规定,而忽略了对国内市场主体进行海外投资的法律调整,造成了涉外投资法严重失衡。其中,各国已普遍建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我国更是一片空白。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呼吁政府应尽早建立和完善我们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本文分为三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
引言:主要介绍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时代背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但由于未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面临的巨大政治风险,将很难通过法律得以避免。因此,应正确认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综述。包括三方面内容:l、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的释义。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沿革。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类型划分。
第二章、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研究。包括:1、必要性研究,即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现实的要求。具体包括:进一步发展我国的海外投资需要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现有海外投资保护机制的局限性需要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2、可能性研究,即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现实的基础,具体包括:主要资本输出国的立法经验为该制度建立提供了经验基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度的发展为该制度建立提供了经济基础;我国海外投资的长足发展为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实践基础;我国法制发展为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三章、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争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何种模式?2、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设立何种承保机构?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投资者如何界定?4.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如何规定承保的政治风险的范围?
第四章、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想。包括: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原则和具体立法框架。立法原则包括四个原则:1、政府主导原则;2、国际化原则;3、对经济发展有利原则;4、私人投资应逐步发展原则。立法框架包括:我国应实行双边保证制度,即要求本国政府同东道国政府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承保机构设置可以在国务院领导下增设一个政府机构“承保委员会”,专门用来管理、审批海外投资,而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门承办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应体现多元化,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外,还应将自然人、私营公司等纳入合格投资者范围。关于承保的政治风险的范围,在规定传统的承保险种外汇险、征收险、战争与内乱险的前提下,将现实世界广泛存在的某些政治风险纳入其中,如政府违约险、恐怖主义险等,等等。
结语:概括总结以上内容。我国应正确认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加强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减少学术分歧,尽快统一认识,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私人投资;立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肖鹏
2006
中文
D922.28
53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