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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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989166

论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

李桂平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上一项特有的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营运的前提。现代的、科学合理的告知义务制度的建立,是保险业稳健经营和有序发展的基础。告知义务从200多年前产生,发展到今天,其制度存在的前提已经发生了改变,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与危险事实并非象早期的海上保险那样,只能依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才能了解。面对这样的变化,如何构建一种现代的、科学合理的告知义务制度才能适应新的时代要求?本文试从告知义务的概念和性质入手,探寻告知义务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明确告知义务的履行问题,剖析告知义务的违反及违反的后果,并就完善我国告知义务制度的具体规则提出自己的见解。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界定告知义务的概念和性质,指出告知义务制度在保险制度中的重要性。主要从“告知”的词源分析入手,考察各国的保险立法以及相关的学说,揭示了告知义务的含义,并通过比较两大法系的立法以及学说,界定了告知义务的性质,同时指出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营运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部分探寻告知义务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揭示了告知义务制度起源于早期的海上保险,而1766年的卡特诉鲍曼(Carter v.Boehm)一案毫无争议的被认定为是告知义务制度的最初渊源。从19世纪初开始,告知义务制度开始了成文法化的历程,从《法国商法典》开创了近代告知义务立法的先河,到被誉为现代海上保险法圣经之称的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并且依据星海案和大陆商人案的法院判决,揭示了当前英国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并探讨了告知义务制度的未来。从告知义务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全过程中我们试图得到一些关于如何构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启示。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告知义务的履行问题,首先通过比较德国、韩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确定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履行告知义务的义务人应该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充当投保人代理人角色的保险经纪人。而告知义务的相对人包括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业务员)。其次对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间、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和履行内容等进行具体分析和有益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第四部分剖析了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义务须同时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具体包括告知义务人的过错和告知义务人的不实告知行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主要在于使保险人取得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解除权,包括行使解除权的期间、行使解除权的相对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行使解除权的效果以及行使解除权的阻却事由是这一部分重点讨论的问题。

保险合同;告知义务;保险制度;保险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申政武

2006

中文

D912.28

53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