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世后中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多年来成果的总结,但该规定仍有诸多不符合WTO协议要求的地方,主要表现在“透明度”和“公开性”不足上。为履行WTO协议的有关义务,适应WTO协议“透明度”和“公开公正”原则的要求,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应当进行深化改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应当从适应WTO协议要求出发,并借鉴有关国家的先进做法加以改革和完善。对于这个问题,国内的相关学者虽然有了一些研究成果.但并未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行分析。本文从WTO协议的基本原则、特性以及经济基础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关系入手进行分析,并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了改革意见及相关理论依据:WTO的规则作为国际条约原则和基本制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WTO的原则和基本制度产生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经济全球化又孕育着法律全球化。WTO的原则和基本制度正是各成员国在不断的谈判协调过程中达成的一致,然后又将这些结果直接或间接转化为国内法。一国的法律制度改革是经济基础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其必须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需要。所以,修改民事诉讼法,改革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正是为适应这种要求的必然结果。为此,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应进行如下改革:一、修改民事诉讼法或由人大制定相应的《证据法》;二、完善举证责任的原则;三、改革和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四、应当坚持和完善举证时限制度;五、完善自由心证制度、建立心证公开原则;六、加强法官释明权、提高司法效率;七、改变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制度的缺陷;八、建立强制代理制度、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九、应公开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WTO规则;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曹文振
2006
中文
D925.1
43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