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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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989152

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问题的研究

宋婷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中日在东海大陆架上的油气资源争端是近些年来一直存在的问题。2005年中国在“中间线”西侧开发的“春晓”油气田即将投产使得中日之间的这一争端再一次浮出水面,成为严重影响两国关系的问题。在中国“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一再倡导下,日本终于同意考虑共同开发,并且双方已进入实质性的协商阶段。现今中日间关于共同开发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共同开发区的区域定位和开发方式问题上。这是共同开发方案中的重要内容,是共同开发协议其他内容建立的基础,因此需要作认真的研究。本文采取由里及表的思路,对中日东海共同开发大陆架上油气资源的这一问题作了深入细致的分析: 第一章介绍了中日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争端的历史和现状,从法律层面、经济和能源合作层面以及政治层面上论证了共同开发是中日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优选择。另外,对双方共同开发谈判中尚存的问题进行了介绍。 第二章是对共同开发的法理分析,以求通过深入的理论分析揭示中日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矛盾的实质。争议海域中共同开发的法理意义在于它是当事国之间通过相互转让一定区域内的部分资源主权权利实现客体共享的处分行为。那么,共同开发区的区域定位就体现了当事国处分自己资源主权权利的大陆架范围,因此这一过程必然伴随着当事国间的利益博弈。这就揭示了中日两国做出具体区域定位的决定在法律上的意义,也为中日在这一问题上之所以存在争端找到了法理层次上的解释。 第三章通过对国际上已有共同开发案例的分类研究,明确共同开发区与争议海域的关系,为中日共同开发区的区域定位作方法上的铺垫。通过对共同开发区的三种界定方式进行案例研究后可得出结论:共同开发区一定要界定在争议海域范围内。因此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共同开发区就要界定在中日“中间线”到冲绳海槽中轴线的争议海域范围内,其中钓鱼岛附近地区的问题值得关注。 第四章在国际海洋法和第三章结论的基础上,对日本所提出的在“中间线”两侧建立共同开发区的主张和依据进行分析和辩驳。“中间线”作为日本单方面主张的划界线不具有国际海洋法上的划界效力,因此“中间线”东侧的油气田并非属于日本所有。日本所言中国侵犯其“中间线”以东油气资源主权权利的说法于法无据,其更没有借此为理由主张与中国分享“中间线”以西油气资源的权利。只有在得到中国同意的情况下,中日才可能实现对该区域的共同开发。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借“吸管原理”的概念,错用国际法上“跨界矿藏”的规定,企图达到与中国分享“中间线”西侧“春晓”所在的油气田收益的目的于法无据,中国有权予以坚决拒绝。 第五章研究对冲绳海槽和钓鱼岛附近区域共同开发的问题。这两个地区的大陆架都被预测蕴藏着比较丰富的油气资源。它们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拥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所以其在共同开发的谈判中对共同开发区区域定位的影响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冲绳海槽和钓鱼岛附近区域都在中日的争议海域范围内,所以这两个区域都应当列入可共同开发的范围。但是,考虑到钓鱼岛附近地区的复杂状况,建议争取将其作为双方约定的后备共同开发区,保留将来两国共同开发这一区域油气资源的可能性。 第六章对共同开发区内管辖权的三种分配方式作了介绍,对协商共管、建立联合管理机构和划分各国管辖分区的方式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中的适用做了可行性分析。 第七章对瓦伦西亚和余民才的东海共同开发方案进行研究、批驳和借鉴,对中日在东海采用划分各国管辖分区方法的优点和限制条件作了分析。 本文采用法理分析、案例研究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国际海洋法为主要的研究依据,借鉴了国际关系、军事和能源方面的资料,对中日在东海大陆架上争议的现状和共同开发谈判中将要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依据,为中日在东海大陆架上的共同开发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油气资源;管辖权;中间线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郭院

2006

中文

D823

58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