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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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988947

论跨国破产的域外效力

黄诚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跨国公司破产案件大量出现,跨国破产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跨国公司往往规模庞大,涉及的利益众多,一而且多数情况下债权人以及破产财产位于不同的国家,因此在处理跨国破产案件时存在很多的障碍。 跨国破产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很多,但关键是跨国破产的域外效力问题。这一问题涉及两个方面,即在跨国破产案件中,内国法院是否有权对位于国外的财产进行管辖处理以及外国法院的破产宣告在内国是否有效。由于各国在历史传统、发展现状以及国家利益等方面存在不同,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也各不一样,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跨国破产制度。作者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对不同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试图找到一种最适合我国的制度。 论文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跨国破产的相关概念,如破产、跨国破产、破产宣告及域外效力等基本问题。通过对跨国破产概念的分析,界定了所要讨论的跨国破产问题的外延,之后,重点对破产宣告域外效力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 论文的第二部分阐述了有关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两种基本理论,即地域主义和普遍主义。通过对这两种理论的概念、理论根源、特征的阐述,作者试图总结出这两种理论的优缺点,在肯定其各自优点的同时,指出了各自存在的不足,并就目前存在的几种新的理论进行了阐述。 论文的第三部分阐述了《斯堪的纳维亚各国间破产公约》、《海牙公约草案》、《欧洲理事会的伊斯坦布尔公约草案》、《欧共体1982年草案》等公约或草案对跨国破产域外效力问题的规定。通过分析各公约或草案的不足与可取之处,为进一步论述打下基础。 论文的第四部分阐述了日本、瑞士、美国和英国等国破产法对跨国破产域外效力问题的规定。对各国所采取的模式进行分析,目的在于探究各国采取该种模式的原因,为接下来探讨我国该采取何种模式奠定基础。 论文的第五部分首先交待了我国在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指出了立法上缺失与矛盾之处,并列举了实践中出现的几个典型案例,分析了案件所暴露的问题以及所带来的启示。然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与重整法》2000年草案和2002年草案进行分析,肯定了其可取之处,并指出了许多需要继续改进之处。论文的最后一部分首先阐述了当前学者们对我国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立法的不同意见,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主张对于我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应当采取普遍主义,对于外国破产宣告在我国的效力原则上应当予以承认,但应当考虑管辖权、国际礼让以及公共秩序等多种因素。

跨国破产;域外效力;普遍主义;地域主义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刘惠荣

2006

中文

D996

43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