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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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988915

生物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

张云芳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它是指地球上所有的生物、它们所包含的基因以及由这些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所构成的综合体。生物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近年国际环境法与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热点问题之一。 首先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联系起来的国际文件是《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确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本原则,赋予了遗传资源提供国知情同意权、惠益分享权及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权。生物多样性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形式有专利、商业秘密、来源地公开、植物育种者权、版权等,其权利主体包括遗传资源来源地国和提供国、外国生物多样性研究开发机构与公司、土著与地方社区、植物育种者,同时涉及到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引进国、农民、生物多样性开发利用中介机构等利益主体。 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之间相互促进的紧密关系决定了运用知识产权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的必要性。但由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性质、法律特点具有根本不同,运用知识产权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生物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在国际与国家两个层面展开,此外,区域合作应当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建设层次。对于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开发,无论采取哪一种模式,都应以最大程度地维持生物多样性现状为前提。惠益分享的三种模式各有利弊,遗传资源提供国应以灵活可变的模式最大程度地维护本国利益。 我国遗传资源丰富,但流失现象严重。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但仍有不足,需要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经验与做法,完善国内立法,同时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世界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生物多样性;知识产权;遗传资源;产权保护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刘惠荣

2006

中文

D996.9

51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