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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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988914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架构暨规制对象

李建荣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反垄断法常常被誉为经济性宪法,对维护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核心性作用。在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反垄断立法起源最早并且不断随着反垄断的价值变化和形势变化日以科学和完善。在计划经济色彩依然浓厚、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成为完全市场经济化的我国,反垄断立法困难重重,迄今尚未出台。主要原因在于对我国正着力推进出台的反垄断法的价值定位、基本原则、重点规制对象、机构的模式等关键性问题众说纷纭。这就是本文的立意所在。 为分析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三个基本判断:一是运用资本寻租理论,提出反垄断的实质是维护资本平等寻租,我国的资本寻租存在着现实和潜在的不平等性,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所在。二是运用矛盾理论,提出行政性垄断是我国的主要现实性垄断,经济性垄断是我国的潜在性垄断,从长计议,应以经济性垄断作为反垄断立法的主要规制对象,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核心所在。三是运用历史的观点,提出行政性垄断的实质是“权本寻租”而非“资本寻租”,背后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历史的产物,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权本”和“资本”的分类,对“权本”的,应以改革的办法、以制定单独规范性文件的办法解决。 在三个判断基础上,本文共分三部分进行了论证和阐述。第一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应然性价值;第二部分分析了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反垄断立法所应重点规制的对象,即“两主两辅一关键”的模式;结语部分进行了总体概括和阐述。

规制对象;立法架构;《反垄断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肖鹏

2006

中文

D922.294

44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