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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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988911

无船承运人研究

张洪涛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本文从介绍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和该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脉络入手,概括了无船承运人所具备的特征,指出无船承运人的“无”字强调的是其不亲自完成海上货物运输(即Operating),而不是强调所有权问题(即owner),因此不论通过何种方式控制船舶、并实际完成海上运输的承运人,都不是“无船承运人”,这是无船承运人与海上公共承运人的根本区别。同时认为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这是无船承运人与传统货运代理人的最大不同之处。然后,本文从理论层面探讨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认为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应结合具体业务的环节来确定,无船承运人在与托运人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契约承运人,在与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托运人,但同时无船承运人与传统的托运人或承运人都有所区别,其权利义务有特殊性。无船承运人制度是美国特有的航运法律环境的产物,为了更好的学习借鉴美国的无船承运人法律制度,本文介绍了美国航运法的历史,详细分析了无船承运人制度在美国产生的具体的法律环境、概括了美国政府对无船承运人的监管制度以及近期的发展变化。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对无船承运人制度在我国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进行了分析,系统阐述了提单登记、缴纳保证金等目前我国的无船承运人的监管制度。然后,本文对于我国无船承运人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的无船承运人法律体系尚未完善、有关无船承运人的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着法律冲突应尽快解决、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应采取灵活多样的缴纳方式、司法实践中对无船承运人民事法律地位、未经登记的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应尽快予以明确,为完善我国的无船承运人制度尽绵薄之力。

无船承运人;法律地位;海上公共承运人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徐祥民

2006

中文

D912.29

44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