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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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988837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制度研究

孟红军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船舶运输是海洋环境油污的主要来源之一,特别随着世界石油运输的迅速增长,超大型油轮的出现,海洋环境面临的威胁也越来越大。20世纪世界范围内发生了数起影响深远的恶性油污事故。正是这些重大事故促成各国纷纷制定国内法,确定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在国际上,也诞生了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 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在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舞台上,一贯主张并支持航运界采取适当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充分尽到了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责任,维护了我国及我国船东的国际形象。然而,我国对本国海洋领土的保护意识只是近了的几年才有所增强。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油污损害赔偿体系。 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与船舶油污损害有关的国际公约、国内外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全面论述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具体包括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归责原则、法律适用、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相关的强制责任保险和责任限制问题,以及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应采取的原则和机制。 第一章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本理论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概念、性质和特点以及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有关的当事方进行了介绍。 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应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是第二章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所要讨论的问题。该章内容主要包括归责原则的概念和种类、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所采取的归责原则以及国际公约和美国油污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一起船舶碰撞案件同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通常引起两种侵权责任:一是碰撞双方的侵权责任;二是漏油方与油污受害方的侵权责任。两种法律体系的责任主体、责任基础、责任限制,以及承担损害赔偿的原则都有不同。第三章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首先讨论了船舶碰撞损害适用法律制度和船舶油污造成损害适用法律制度的区别,并对我国目前对涉外船舶和非涉外船舶所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第四章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结合国际公约及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得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租船合同的承租人、应负责的第三人、船舶经理人和经营人、以及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担保人。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对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应保持同CLC公约的一致,规定为船舶所有人,同时采用1992CLC的做法,将其第4条第2款所列明的6种人除外,除非损失或费用是由于这些人的故意行为或明知可能发生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致。第五章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通过借鉴国内外的立法实践,分析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实践中的困惑,认为我国对污染损害侵权行为,侵害人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须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即赔偿受害人的所有实际损失,属于全部赔偿原则。对于船舶油污损害所造成的纯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出于对海洋环境和人命安全的保护,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相关的国际公约中。在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同时,赋于污染的受害方对责任保险人或财务担保人的直接诉讼权,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方。而且,各个国际公约及某些国内立法针对不同的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分别建立独立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外的特别责任限制,以此赋于责任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的权利,而且,责任保险人或财务担保人也可以享受相应的责任限制权利。这就是第六章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责任限制制度所要讨论的问题。 作为本文的结论,第七章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应采取的原则和机制,以及应具备的内容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希望能通过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解决当前日益严重的油污损害问题并保证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赔偿。

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民事赔偿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马炎秋

2006

中文

D922.295;D923

37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