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 tization)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备受世界资本市场的关注。它起源于20世纪70年美国政府不动产贷款协会所发行的不动产抵押基础证券,在80年代开始盛行,后逐步推广至欧洲、亚洲等国家和地区,其理论和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资产证券化不只是具有金融创新的意义,而且在法学领域也不愧为一大突破,这一突破使的原先不能自由转让的债券类权益转变为可自由流通的证券类权利。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成功实践,为世界各国开辟了一个新的融资的渠道。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但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程度不断加大,投资、融资体制急需改革,当资产证券化一踏入中国的国土,就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热点,尤其是最近几年,银行开始利用资产证券化解决“存短贷长”问题,而资产管理公司也希望利用资产证券化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纷纷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不良资产证券化方案。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证券化首期产品(分别为开元一期、建元一期)的招标发行同时完成,中国资本市场首个资产证券化产品正式面世。可见,我国正在将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和转为实践。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体系却成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巨大障碍,在我国现对于资产证券化仅有《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施行),法律层次低。
鉴于此,本文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的分析,通过对美国等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运作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对比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体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和立法建议,试图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本土化道路。
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破产隔离机制;法律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侯怀霞
2006
中文
D922.28
46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