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修辞初探
作为国家意志和权威的代表,法律同时也属于一种特殊的应用文体,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因此,对法律的学习,同时也是对法律的社会性质和文体性质的学习。从语言符号的角度看,法律是符号的集合,从而使法律条文具体形象化,达到对社会的管理和统治协调作用。
本文首先简述了法律的特征:权威性、强制性,平等性,约定俗成性、社会管理性质等。接着,简要回顾了法律语言学的兴起和对法律修辞的研究,并简单综述了法律英语的语音学、词汇学、句法学和词源学等特征。
在对法律叙述语言讨论的基础上,本文进而对法律文书中的修辞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这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法律修辞学的研究在法律学者间长期存在着争议性,许多人认为法律语言必须简明,朴实不带文学修辞色彩。但是法律修辞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文学修辞,不同于以往传统的对文学作品的修辞的分析,本文对法律修辞的研究着重于其为法律这门特殊的语用学科服务的特点,即,法律中的修辞,最终是要实现法律的社会管制功能并体现法律的权威和神圣性。
本文从积极修辞和消极修辞两大方面进行了阐述。首先讨论的是法律中的积极修辞。在句法上,平行结构和被动句的使用是主要的特点,平行结构可以使表意更加清晰,更具备可读性,而被动结构的使用的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法律关注的主要是行为,而不是行为的某个特定的执行者,使用被动语态可以突出动作,同时使动作执行者具有广泛的定义。其次,特别在立法文书中,动作的主体是模糊或者不可辨的。在语音学上,虽然现代法律修辞中,头韵的修辞手法竟很少使用了,但是在古法律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这一修辞手法的运用。在消极修辞方面,本文从词法和叙述形式方面进行了分析。词法上,首先我们必须注重词语的搭配,其次,注意在特定语境中词语的选择,即运用法律术语;在叙述形式上,首先,对法律事实的阐述必须具体化,具体化的要求包括语言的平实性和有效关联性。其次,对法律条件和事实的阐述必须全面,在法律文书中,我们通常采用罗列的形式来涵盖所有的事实和条件。最后提到了庭前审讯和庭上辩论时候法律语言的口语性,和如何在口语性和法律语言的正式性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一方面,语言依旧必须忠实于法律事实和法规,不允许夸张,也不允许出现任何对对方的侮辱性言辞。但是另一方面,允许在以上前提下出现一些更多的修辞方法。
本文认为,模糊修辞是消极修辞中最常见的手法,因此模糊修辞的论述独立成章。与消极修辞的整体词法特征相比,模糊修辞的词法有其独特之处。另外,模糊修辞还涉及到了逻辑问题,也是普通消极修辞手法没有的。模糊修辞,就是用概括性或者缺乏特指性的语言来使得法律语言更具概括性和适用的广泛性。但同时所谓的“模糊性”和“含混不清”(锄biguity)有本质上的区别,后者是意思或所指上存在歧义,但是法律语言中的模糊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概括或者缺乏特指的语言来彰显法律的简明和权威。
本文分别从哲学、语言学和法律语境本身的不同角度对法律中大量使用模糊修辞的原因进行了探讨。从哲学的角度来说,在信息的输出者和接收者之间存在着第三个因素,即是信息的理解过程。在语言学家看来,模糊性产生于理解的过程之中。在听者对说话人的语言信息进行解码的时候,即使拥有共同的知识和文化背景,错误的理解也是不可避免的。同时,法律语境本身也是模糊性存在的另一个理由,由于法律中的许多概念都是抽象的,无法用具体语言或者某个实体来表示,此外,这些概念都有许多的内涵意义,无法——表述,而且,鉴于法律的权威性和人们的民主权利之间的冲突,模糊性也就在立法者和执法者,案件双方和法官之间提供了更大的民主空间。最后,由于法律语言的有限性和法律现象的无限性之间的冲突,我们无法用语言来——涵盖每个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法律现象,我们只能将之分类概括,才能真正保证法律的公正和社会实用性。
模糊修辞有词义模糊和逻辑模糊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在词义模糊中,有所指模糊、细节模糊、概念界定模糊、讳饰模糊。逻辑模糊在法律修辞中主要体现在法规适用范围的判断上的逻辑模糊和在两个并存的法律选项间的抉择时的逻辑模糊。另外,法律在修辞过程中为种族或性别歧视制造了借口。
由于法律修辞的研究中仍然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对法律修辞的研究基本上只是在各种看法和说法中“择其善者而从之”,虽然对模糊修辞进行了尽可能详尽的探索,但自认未能真正超越前人。但愿本文能提请更多的人来关注法律修辞的研究。
法律语言;修辞;模糊性;歧视;英语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赵德玉
2006
中文
H315
62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