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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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988711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之比较研究

李莉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保险监管作为现代行政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保险业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监管不但可以起到市场准入管控的作用,而且可以引导创造保险公司的最大效益规模,同时,保险监管也是实现保险业经济补偿职能的重要途径。保险监管必须依法进行,没有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保险监管机关也就失去了监管的标准、依据和基本前提,保险人的行为将失去规范、约束和指引,保险市场将缺乏明确的指导与调控。要实现有效的保险监管,首先必须完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我国加入wT0后,面对大量外资保险公司涌入中国市场保险法中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存在一一定弊端的,其相关内容也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本文着重对比研究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分别从保险监管体制、对保险业务的监管、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对再保险的监管以及对外国保险公司的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同时,针对我国加入WTO前后我国保险行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变化发展,具体分析了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目前所存在的缺陷。入世后我国保险监管法虽然经过了相关完善,但是在部分领域仍过于保守,保险监管立法仍不到位,不能实现审慎监管的要求。一方面保险机构准入法律监管不足、保险业务准入法律不足、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不足、保险保障基金法律监管不足、再保障法律监管不足。另一方面,我国保险监管法规建设不完善,监管方式、措施落后,监管的重点有待调整等等相关问题层出不穷。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保险监管法律制度,总结出我国保险法规中保险市场监管制度的缺陷和需完善之处,并提出改善建议。我国应进一步确立现代化的、可操作性强的保险监管目标和理念,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努力改善保险业的监管方式和手段,仅以比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加强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还有我们要严格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强化保险机构内部管控和行业自律机制,最主要的是在面临国际化市场的条件下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有利监管。通过各国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比较,我们要充分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监管优势,取长补短,从而加强对于我国保险行业保险监管的立法步伐,特别是要加强对于改进保险监管方式和手段、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及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有力监管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条件,加快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保险业;监管;法律制度;市场准入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肖鹏

2006

中文

D922.284;F840.32

72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