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用词的模糊性探讨
法律英语是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所使用的法律语言。它是融语言学和法学为一体的一种前言科学。作为调整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工具,法律语言应该尽可能做到精确。然而,恰恰与之相反,模糊表达在法律文本中几乎随处可见。
近些年来,这种现象已被许多国内外学者所关注并探讨。截止目前,有关学者对法律语言模糊性的研究已取得了很大成就,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材料。然而,作为融合语言学和法学的一种综合知识,对法律英语模糊性这一相对崭新的领域的研究依然任重道远。对多数人而言,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似乎还停留在神秘阶段。另外,相当一部分人仍然坚持认为模糊表达在法律语言中是反科学的,应该尽力消除。
鉴于该领域的研究现状,本文认为很有必要对法律英语用词的模糊性进行相对全面的讨论,尤其是借助一些理论,以证明模糊性在法律英语中的客观存在。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目的之一。
和以前相关文章相比,本文的不同之处在于采用了认知范畴论来阐述法律英语用词模糊性的客观存在。本文的另一个创新之处在于对模糊和精确的关系的探讨。以往大多数的论著只是集中在模糊现象的阐述,相对忽视了其与精确性的关系的讨论。
本文的语料主要是来自法律文本,尤其是美国宪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作者选择这两个文本主要是由于这两种法律最有代表性。另外,这两种文本的资料也相对容易获得。本文语料有所限制的另一个原因还在于作者不想把这次讨论变得过于复杂。
本文由六部分组成。第一章对法律英语的模糊性进行了总体介绍。第二章对法律英语和模糊语言进行了总述。第三章对法律英语模糊用词从两个大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即法律英语模糊用词的主要表现和模糊用词的理论阐述分析。第四章探讨了法律英语模糊词语存在的原因。从两方面进行了说明:模糊性存在于一切语言中的原因和模糊性存在于法律英语中的原因。第五章通过讨论模糊和精确的具体权衡进一步深化了该研究,并为本次论述画上了句号。最后一章,第六章总结了本次研究的主要收获以及应用前景,同时指出了本文的研究局限。另外,本章还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求对该领域做进一步研究,并希望由此可以激发更多人的兴趣,促进更大的发展。本文作者真诚希望该文能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法律领域中的模糊现象做一比较清晰的阐述,并为致力于该领域研究的有关人士尽微薄之力。同时,由于研究时间、资料来源有限,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方面,本文还存在某些局限或错误。所以,希望老师们能提出宝贵的建议或意见,以便本文进一步完善。
法律语言;法律英语;模糊性;认知范畴论;精确性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赵德玉
2006
中文
H313
59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