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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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988610

我国海洋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与赔偿制度研究

桂静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本论文目的在于将利用民法侵权法、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结合海洋环境管理的特点与实践,通过对我国现行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和国外主要沿海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的考察,初步分析我国海洋环境损害(和破坏)的概念、特点和分类,探讨我国海洋环境损害(和破坏)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包括归责原则、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赔偿范围和数额等,以及与其密切相关保障制度。最后对我国现行海洋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做出评价并提出建议。由此实现环境法学领域的先进成果在海洋环境管理领域的应用,为建立起海洋环境损害自身特有的、科学的体制做出理论铺垫。 本论文采取的研究方法包括比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制度分析方法等,主要运用民法侵权法理论和环境法学理论进行研究。具体技术路线如下: 1、从海洋环境法律法规条文引入建立“海洋环境损害(和破坏)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作为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的观点。在提出明确观点后,论述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确立观点后,结合主要国家海洋环境损害民事赔偿的立法状况,对我国海洋环境损害民事赔偿的现行规定作一剖析,分析我国海洋环境损害(和破坏)民事赔偿的现行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3、为建立我国海洋环境损害(和破坏)民事赔偿制度作一法理铺垫。在介绍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原理的基础上,针对海洋环境损害(和破坏)的特点总结得出适用于海洋环境损害(和破坏)民事赔偿的规则,包括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赔偿责任的分配、赔偿的范围及数额等,以及对传统民法侵权理论的突破,为“海洋环境损害(和破坏)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4、在以上研究基础上,结合海洋管理工作实践,提出完善“海洋环境损害(和破坏)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设想,并就其内容作一简述,从而实现海洋环境损害(和破坏)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从制度内涵到制度形式的完整构建。 本论文创新性表现在对海洋环境本身,如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赔偿给予密切地关注,突出其与一般损害和污染损害的区别。由于海洋环境损害(和破坏)自身的特殊性,对民法侵权法理,如责任归则原则、责任主体的认定、赔偿责任的分配等均有所突破,传统的民法侵权法理已不适用某些海洋损害(和破坏)的案例。而以上这些问题的探讨又是解决海洋环境损害(和破坏)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这一点又特别突出地体现在对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赔偿方面。因此,论文将对海洋生态环境破坏赔偿从其法律依据、权利主体的资格、赔偿范围与数额等方面着手研究,突出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和海洋污染损害的区别。这些问题的正确认识将在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实际工作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并将有助于我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海洋环境;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赔偿责任;环境管理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环境工程

华敬炘;陈奎英

2006

中文

D922.6

60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