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研究——以船舶油污损害为中心
本文是以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问题为研究对象,以民法损害赔偿法基本理论为研究框架,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类型化分析和案例分析等科学方法,在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诸问题充分考察的基础上,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机制进行的系统研究。
第一章“概述”归纳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及其赔偿的概念,总结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及赔偿的特征,并通过回顾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及损害赔偿的历史以及考察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国际和外国立法状况,预测了这一制度的发展趋势,并对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评述。
第二章“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类型化理论与实践”首先归纳总结了我国目前立法及私法实践中对环境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类型,继而分析了各分类方式的标准和依据,探讨了这几种分类方式在功能上的缺陷,进而提出了新的分类方式,通过比较,阐发了该新类型化理论的优势和创新意义。
第三章“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探讨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认定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两个问题。本文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认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具体方法,在此基础上,又通过深入地理论分析,明确提出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三个构成要件的理论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
第四章“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主体制度”在研讨赔偿关系人的结构和赔偿主体关系类型等基本损害赔偿主体制度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各类权利义务主体的确定。此外,本章还探讨了共同赔偿责任这种较为复杂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形态。
第五章“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主要研究分析了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这两个重要且相互关联的损害赔偿法制度。作者具体分析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依据和完善途径,探讨了海洋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合理性和例外情形。在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转换、初步证明等举证责任基本原理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具体的举证过程和方法等。
第六章“海洋环境损害的赔偿机制”探讨的是赔偿的本体问题,包括全部赔偿原则、限制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等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的问题。
第七章“建议与对策”针对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顺应“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社会化”的时代潮流,提出了确立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强制保险制度两项立法建议。
海洋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损害;民法;损害赔偿法;船舶油污损害
中国海洋大学
博士
环境科学
徐祥民
2004
中文
D913;P76;D922.68
88
200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