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法制环境分析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作为现代经济运行核心的金融业取得长足的进步,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越来越向深层次扩展,分业经营模式逐渐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逐渐形成为一个紧密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但同时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又增加了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2007年中国的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这就给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果不顺应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的趋势,中国金融业服务质量就难以提高,如果顺应这种趋势,又可能由于巨大的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而使整个经济面临危机。基于上述原因,本文试图探讨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如何通过有效改进金融立法,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应对国际竞争提供稳健安全的法制环境,促使国有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顺利过渡。
本文通过分析国际组织及我国政策体制和法律上的规定,并结合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现状,从法律的角度创设性地提出了我国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概念。指出我国的混业经营应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面即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相互之间的业务交叉和第二层面即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并由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际金融业普遍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是金融服务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等内因及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等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在选择时应综合考虑一国法制、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况。本文分析了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不利因素和推动因素,指出混业经营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时间不长,业务范围较窄,竞争力较弱。要想在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服务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自己的金融和法制环境。所以本文选取了德意志银行、花旗集团等几个银行混业经营较为成功的实例进行对比,并对这些国家的金融法律特色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几点值得我国金融立法借鉴的立法经验。
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本金融法律的出台,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已基本建立。但我国的金融立法起步晚,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不高,金融法律之间出现许多矛盾和不协调。而且我国加入WTO后金融法律针对国际规范的实施对策也没有及时出台,所有这些原因都导致了我国金融法律的欠缺和滞后。针对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本文尝试性的构建了一个我国混业经营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框架提出了健全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总体要求;将国有商业银行定位于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完善对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法律监管和健全我国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立法从而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完善外资银行金融立法和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进行法律规制使我国银行和外国银行能在公正的条件下平等竞争。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希望通过这个基本框架构筑起国有商业银行和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制环境。
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商业银行;法制环境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肖鹏
2005
中文
F830.33;F832.33;F830.49
54
200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