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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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829013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若干提单纠纷研究

高月芬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国际贸易是一张由合同组成的网,一项最普通的国际贸易,一般也会涉及到货物买卖、货物运输及信用证等合同。在这些合同中,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整个交易的中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信用证合同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为国际货物买卖服务的,它们的内容深受买卖合同具体规定的影响,买卖合同中对提单的要求是其他环节对提单要求的基础。正是由于有了被称之为国际贸易与航运载体的提单的存在,才使得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及信用证合同在海运实务中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与提单有关的各种纠纷也因之跨越了海上运输的范畴,深入到国际货物买卖,甚至自始至终贯穿整个国际贸易的全程。但是,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信用证合同在实践中又是各自独立的合同,它们在法律适用、业务操作规程、主体客体等方面都各不相同。正是由于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中既紧密联系又各自独立的矛盾,导致了各种提单纠纷的不断产生和日益复杂化。 本文以实践中大量存在并且都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提单批注纠纷、预借、倒签提单纠纷、无单放货纠纷、海运保函纠纷及滞期费纠纷为研究对象,借鉴英国、美国、日本、法国、德国、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提单立法,结合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以我国《海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为基础,运用大量的中外典型案例,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规定入手,对上述纠纷产生的原因、学术界存在的各种观点、纠纷的具体表现以及纠纷的防范措施等方面,在总结、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做了深入细致地研究与分析。经过系统地理论研究和大量的案例分析,笔者得出了如下结论:在从事法理研究或立法工作时,人们可以将“货物买卖”、“海上运输”、“信用证”等法律关系作为各自相对独立的一个领域去进行研究或制定法律规范,但是,在解决基于海上运输产生的纠纷与矛盾时,仅仅适用“海上货物运输”一方面的法律则很难达到客观公正的结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应该拘泥于传统观点,而应该把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提单纠纷放在整个国际贸易流程中去认识与把握,将相关的贸易因素加以考虑作为确定责任方与衡量当事方责任的依据之一,把各有关法律规定对应、衔接起来,仔细研究分析并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司法公正与审判便利的目的,才能有助于提高船货双方的经济效益,推动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文章中,笔者还对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与设想,并对如何加强我国的相关立法及适用现行法律解决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和看法。由于把“提单纠纷与国际货物买卖”综合起来考虑是一个比较新颖的课题,笔者衷心希望通过本篇论文的研究,能够引起实业界和学术界对此问题的足够重视,从而加快完善我国海商立法的步伐,实现司法结果的客观与公正。

海商法;提单;海运保函;滞期费;买卖合同;国际货物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刘惠荣

2005

中文

D996.19

78

200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