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式下中国外贸代理制度浅析
代理制度萌芽于罗马帝国时期,但直到17世纪近代意义上的代理制度才初步形成。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间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出现了不断交融的趋势;原本截然不同的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在发展中相互借鉴,得以不断丰富和完善。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历经二十多年的历史演变,在摸索中不断吸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精华,在坎坷发展中不断充实。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与我国外贸改革实践密切相关而颇具中国特色,其不同于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任何一种法系的代理制度,但同时又体现了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趋势。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直接代理、间接代理(行纪)、部分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和不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等多种形式的外贸代理框架结构,并初步形成了包括《民法通则》、《外贸法》、《合同法》、《暂行规定》等在内的比较完备的外贸代理法律体系。外贸代理制都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并将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加剧而更加专业化,体现着社会资源在外贸领域的最优化配置。传统外贸代理制与特定历史时期外贸经营权国家垄断紧密相关;在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转为登记制的今天,外贸代理制则更多地表现为信息不对称的结果。
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外贸代理制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作用是卓有成效的,但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善、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还很突出以及许多企业仍固守于单一收购制的传统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外贸代理制不断暴露出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外贸代理业务操作不规范,外贸代理的内在运行机制不健全,外贸代理法律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许多新问题接踵而来。
推行外贸代理制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国际贸易资源资配置最优化的重要方式。在现行外贸体制下,应完善外贸代理激励机制及风险分担机制,大力发挥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功能,加强政府在外贸体制改革、政策引导、信息疏通和外贸代理运行方式设计方面的作用,遏止外贸代理业务过程中时常出现的“四自三不见”等违法现象。外贸代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提出更高要求,相关法律需要制定以及进一步修改,目前实施的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亟需调和。在国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贸代理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之上,企业要加强自身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努力达到规模经济效益,实现质量提高和效益增加的统一,真正实现企业参加外贸经营活动的理性化,在贸易国际化、行业社会化、分工专业化的前提下,在自营和代理之间做出符合经济效益的选择。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将更趋规范化、国际化和效益化,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也将在其推动下进一步扩大。
代理制度;外贸代理;经济分析;业务规范;外贸体制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贸易
高金田
2005
中文
F752.0
54
200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