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事务中的公众参与及其完善
本文将在对公众参与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国外的经验,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环境事务中公众参与有所助益。
本文从公众参与的概念和发展以及对公众参与主体与范围的界定出发,通过对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的分析,指明了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必然性和重要性。在公众参与中,作为参与主体的公民和环保组织其参与环境事务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决策参与、过程参与和救济参与三个层面。环境事务中的公众参与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民主理论的发展为公众参与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上的推动力;环境公共财产论、环境公共委托论揭示了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必然性;公众参与还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在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加强公众参与。公众参与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建立和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促进环境法制的建设,提高环境管理的效率,完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
本文认为,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环境事务中的公众参与,而且应该建立以参与决策为核心的公众参与。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强调公众参与决策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社会的发展现状决定了公众有参与决策的要求,并且,扩大环境事务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有助于环境问题的发现和确认,有利于推动环境决策的顺利执行,有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理性化。基于公众在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性,在我国公众参与的研究与完善过程中,应当突出公众参与决策的地位,使公众在环境事务的决策过程中就发挥重要的作用,防环境污染于“未然”。
20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潮流,公众参与成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和环保主义者的共识,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要想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了解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是必不可少的。我国环境事务中的公众参与还处于不发达阶段,这严重影响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要想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巨大作用,就应该积极慎重地推动公众参与的完善与发展,既要借鉴国外公众参与的先进经验,又不能脱离中国国情盲目追求形式,要真正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地建立健全以参与决策为核心的公众参与机制,为创造良好的环境而努力。
针对我国公众参与立法不完善、规模小、对参与决策重视不足、缺少环境知情机制以及环保组织力量薄弱、公众参与的程序不明确的现状,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的措施。首先是要完善立法,制定专门的实施条例,使公众参与具体化,尤其是要完善有关公众参与决策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的途径将参与决策上升为公众参与的核心,并且赋予公众在参与权受侵害后诉诸司法的权利。二是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包括提高公众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三是建立和健全环境信息知情机制,通过立法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方式和范围。四是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以程序来保障公众参与功能的实现。五是积极发展环保团体,充分发挥环保团体组织公众、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
环境事务;公众参与;参与决策;环境保护;法律机制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徐祥民
2005
中文
D922.68
54
200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