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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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828862

略论法律英语的模糊性

蒋甜甜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法律英语是普通法国家以普通英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作为一种规约性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用词准确。然而,在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法律英语运用模糊词语的现象俯拾皆是。如何处理模糊性与准确性这二者之间的矛盾,正是此项研究课题的意义之一。 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律英语又被称为法律语言。国外学者对法律语言的研究自70年代以来,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语言作为过程的研究;二是法律语言作为工具的研究;三是语言学家介入法律互动的语言证据应用研究。而国外学者对于模糊语言的研究,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研究:基本理论研究和语言的模糊性和其他学科关系的研究。 国外学者对于法律语言模糊性的研究,多是探讨法律语言模糊性与精确性的关系以及模糊性存在的原因。跟国内研究不同的一点是,国外学者多将模糊性存在是否违背法治的理想作为研究目的之一。Endicott认为法律语言模糊性将导致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不确定;模糊性不仅仅是法律的一个语言特点,模糊性对于法律而言是必要的。GeorgeC.Christie认为模糊性是语言不可避免的属性;模糊性有助于准确表达,一个有效的法律系统依赖于模糊性的存在。KeithC.Culver对模糊性进行了分类。 中外学者对于法律英语模糊性的多角度探讨,一方面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理论指导,另一方面对法学理论的建设也同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然而,诸多相关研究基本上还停留在法律英语的表层层面,语料还基本上是法律文本。特别是对模糊性成因的探讨,无统一的标准,较为零散。因此,笔者打算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将模糊性与精确性,歧义性等概念的比较,尝试性对法律英语模糊性做出更为清晰的界定,并对其成因重新分类、解释。同时,鉴于法律英语模糊性的存在,也给实践操作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故笔者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新的解决办法以消除法律英语模糊性。 最后,笔者提出了关于法律英语模糊性研究的问题及不足。由于时间、查询资料途径有限,国外研究成果借鉴不够全面,值得进一步研究。

法律语言;法律英语;模糊词语;语用功能;法律条文;司法实践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赵德玉

2005

中文

D90-055;H313

65

200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