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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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828860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讨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钮海琴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益诉讼正愈来愈多地受到关注。由于立法的缺陷与现实的需要,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已是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迫切需求。保护公益的关键是从立法上确立公益诉讼原告的多元化机制,包括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要认为某行为违反法律、侵犯或可能会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就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公益诉讼不同于传统的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私益诉讼,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公益性是其本质特征。公益诉讼制度不是一种专有的诉讼,它只是一种诉讼方式和手段,体现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领域,刑事诉讼领域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不是本文所讲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具有目的上的公益性、主体上的广泛性、当事人双方的不均衡性、诉讼请求的不确定性以及判决效力的扩张性五个特点,其价值是体现民主,强化对公益的保护,节约司法资源。 公益诉讼制度有其存在的深厚的法理基础,首先是人民主权理论和权力制约理论,根据该理论人民是国家和社会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一切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都可以对其行使救济权,这是权利制约的体现。其次,社会公共性权利司法保护要求的理论,根据该理论公民的各项权利,根本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范的,是法律使公民权利从应然权利,演变为法定权利,再发展成为现实权利,因而公民行使国家权利和社会公共权利需要法律的保障。最后是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诉讼主体资格扩大理论的体现。诉讼主体资格扩大是公益诉讼制度得以确立的关键,诉权理论的发展与完善从诉讼理论层次论证了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的正当性。 在我国,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尤其是受到公权力的侵犯时,由于公益诉讼制度的缺位,依据现有的法律,公民或其他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的资格,使公共利益由于缺乏私权利的监督而不能得到很好地保护,这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本文从五个方面分析了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其中最紧迫的是环境保护的需要。 环境问题在我国日益严重,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保护领域是最合适最行之有效的司法救济制度,是公民环境权从理论到实践的重要途径。本文通过对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介绍,尤其是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研究,提出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本文认为要构建这一制度,首先应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鉴于立法的迟缓性和环境保护的急迫性,笔者建议先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扩大诉讼主体资格,使环境破坏行为因为具有了诉讼主体而能够被提到法律解决的途径上来。在扩大诉讼主体方面,笔者赋予了包括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广泛的诉讼主体资格,尤其倡议要积极发展环保团体,这对于实现全民参与环保至关重要。

公益诉讼;环境诉讼;法制建设;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保护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徐祥民

2005

中文

D922.68;D925

42

200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