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2003年6月12日,我国出现首例要约收购事件——南钢股份(600282)收购案,该案象征我国要约收购由理论层面向实证领域的跨越转移。要约收购自有史来,各界褒贬不一。褒方认为,要约收购是传统收购方式的创新,更好体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贬方认为,在中国目前股权结构下,全面要约收购缺少操作空间,要约收购应该实现更多的实践意义。
笔者加入这一探讨,目的是厘清要约收购制度的理论价值,为该制度在中国的实践意义做出选择。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理论研究和比较分析的论证方法,尤其强调对本国历史发展和现实需要做认真实用的考察。笔者以法学基础理论为指导,大量阅读中外文献,考察各路观点,遴选国际经验,主要参阅英美两大模式,剖析国情,整理我国要约收购现行立法并提出建议。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计四万余字。
一、要约收购制度内容及规制意义要约收购立法宗旨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平衡收购关系人间的利益。要约收购目标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属于权益弱势方。因此,要约收购的具体制度中贯穿着股东平等待遇和信息披露两大基本原则。要约收购是一种具有强迫色彩的公开收购方式,本文首先界定要约收购的概念,说明其特征、分类、具体制度体系,总结出要约收购规制的必要性。普遍认为要约收购是一个利弊参半的行为。争论虽有,但其实践价值获得了公认;通过法律规范在实践中扬长避短,消弥效率和平等的矛盾已是各国共识。
二、要约收购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国际上要约收购立法有英美两种模式。基本上,英国模式强调保护股东平等,美国模式侧重于充分信息披露。在承认大股东法律地位同时,注重对少数股东地位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战后各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趋势。从实践来看,采用英国模式的国家占多数。因此,在兼顾的前提下,要约收购的国际比较基本可以归结为英美两大模式的比较。结论是,英美的立法主张基本一致,强调对要约人与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规范,二者均确立了充分披露原则和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只是侧重点不同。
三、我国要约收购制度主要缺陷与建议我国要约收购立法发展过程短,基本形成这样一个框架:1993年《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2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3年5月《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在我国要约收购制度设计过程中,移植痕迹清晰,在移植基础上结合本土化创新是我国要约收购制度的一大特色,分类要约与分类定价制度无疑是我国要约收购规则中最具本土化色彩的制度。
中国证券市场是有中国特色的市场。要约收购的缺陷是整个证券市场缺陷的一种表现。本文探讨了目前中国要约收购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比如:价格畸形;信息披露;目标公司反收购;一致行动人制度;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目标公司退市等问题。并针对性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鉴于现状,建议我国要约收购制度在已经采用英国模式的基础上,博采众长,通过强化上市公司治理,革除证券市场障碍等配套行为,完善要约收购制度,形成自家风格。在入世格局下,发挥该制度的社会功用。
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收购;协议收购;反收购;立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经济法
肖鹏
2005
中文
D92
67
200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