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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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828699

建立我国《环境信息法》的构想

孔晓明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所关注和不可避免的全球性课题。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形势下,公众环境信息权立法与环境信息公开在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通过建立一部专门的《环境信息法》的形式来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权,从而实现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改革和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立《环境信息法》,制定详尽而具有操作性的程序,能够极大地强化环境信息权的法律地位,使环境信息公开整个过程有法可循,从而有利于公民环境信息权的权利主张和救济得到有效地保障。建立《环境信息法》也是完善我国环境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得以建立并且有效贯彻执行的根本保障,是实现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社会之间进行环境信息共享与交流,担负起维护人类环境利益的国际环境保护义务的重要体现。 重视对公民知悉、获取环境信息权利的保护,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国外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建立了包括公开环境信息在内的信息公开制度。从立法形式上看,国外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宪法、环境保护法律和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而以德国、挪威为代表的建立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的形式在实践中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国《环境信息法》的建立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本文通过对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建立《环境信息法》的必要性及意义和对我国目前环境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先进经验的条件下,提出了在我国建立《环境信息法》的构想,并对建立《环境信息法》的立法原则、基本制度设计等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看法,期望通过立法使环境信息公开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促进环境保护运动的开展,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上发挥重要作用。

环境信息法;环境管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徐祥民

2005

中文

D922.68

47

200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