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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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828697

环境保险制度中的权利义务研究

郝海青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环境责任保险又有“绿色保险”之称,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随着环境污染重大事故的出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它可以分散风险,使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由社会来分担,并且能够给予受害者迅速、有效的救济,目前已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本文首先分析了该制度的基本涵义以及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介绍了国内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保险制度己经比较完善,但我国相关的理论研究尚未深入展开,只有公众责任保险和第二者责任保险涉及部分规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严重滞后。 其次,本文研究了环境责任保险合Hi的基本涵义,分析了其主要特征,并明确了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中的主体范围,概述了本文将要重点论述的各个主体的特殊权利义务。 第三,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这首先体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文分析了如实告知义务的涵义和理论基础,厘清了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并重点阐述了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履行期间,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指出如实告知制度对于环境保险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第四,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赋予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是该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将直接请求权分类为附抗辩事由的请求权和不附抗辩事由的请求权,分析了两类请求权存在的法理基础,并对比研究了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例,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构建我国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的具体建议。 第五,保险代位权制度也是保险合同的一项特殊制度,本文研究了环境保险制度中保险代位权的涵义和法理基础,并论述了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及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协助义务。 最后,鉴于环境损害风险一般属于巨灾风险的特点,本文指出引入再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环境保险制度的特殊意义,并具体分析了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分别论述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权利及义务,本文在此注意到了与上文的呼应,特别论述了再保险合同中的原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再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原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应当享有对再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

环境责任保险;受害第三人;代位求偿权;权利;环境保护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肖鹏

2005

中文

D996.9

49

200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