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研究
我国物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在物权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是物权变动。我国物权变动应采用何种模式将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个至为重要而又必须做出明确抉择的重大问题。尤其对于应否采纳德国民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必须表明自己的立场。因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不同主张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典的制定。
本文除了前言和结束语外,主要内容分为三章。第一章对物权变动及其立法模式作了概括性的介绍,其中包括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的形态、物权变动的缘由及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从而引出了因法律行为所发生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列举了各主要国家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例并对物权行为理论作了一定介绍。各国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各有千秋:法国法是纯粹的债权意思主义;德国法是物权形式主义;日本法是债权意思主义加对抗要件;奥地利法、瑞士法及韩国法是债权形式主义。
第三章首先对各种立法例进行了分析比较,指出了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会成为我国物权立法的一般选择。未来的选择只能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与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间做出,而想在这两种模式之间做出选择,则必须对物权行为理论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然后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的规定。最后做出了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应该选择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
物权变动;立法;物权行为;物权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肖鹏
2005
中文
D923.2
36
200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