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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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828460

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管辖权及国家责任

刘泽慧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确定国家对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管辖权以及国家对其造成的海洋污染所应承担的国家责任,对于有效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家的海洋防污管辖权一直是各国争执最激烈的问题,在公海自由的原则下,国家管辖权只及于领海,公海中的船舶除了遵守国际法外,只服从船旗国的法律,这就是所谓的船旗国管辖权。船旗国管辖权是当代海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由于近年来海洋污染的加剧及国际海洋环保事业的发展,这项原则也正在经历着深刻的变化。随着人类逐渐认识到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迫切性,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管辖权问题上,传统的船旗国单一管辖权已发生变更,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扩大了沿海国的管辖权,缩小了船旗国的管辖权,确立了综合的沿海国、船旗国和港口国的管辖权制度,但船旗国的管辖权仍处于优先地位。 本文从海洋污染的定义和污染物进入海洋的途径入手,阐述了海洋防污管辖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包括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1969年《干预公约》、1972年《伦敦倾倒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1973-1978)中对海洋防污管辖权制度的规定。着重评价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海洋防污管辖权制度的规定,分别阐述了沿海国、船旗国、港口国对陆源污染、大气污染、倾倒污染、船舶污染以及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的管辖权,探讨了海洋防污管辖权及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 在海洋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方面,随着近几十年来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举世的关注后,越来越多的人们才理解到,国家对内行使主权,并不意味着在环境问题上也可以为所欲为。国际法既然强调国家行使主权应受到尊重他国主权这种国家义务的约束,则在保护环境的问题上,也应考虑国家应对其跨国污染承担责任。当今社会,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和高度危险性技术的运用日益增多,国际交往情况日益复杂,工业污染日益严重,传统的过失责任制度----“无过失即无责任”理论,特别是跨国界的环境损害中,越来越表现出其局限性,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无辜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作为国家责任制度的补充和发展,应在国际上予以确立。事实上,这种趋势已十分明显,“国家对国际环境损害承担责任原则”已被确立为一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当今世界各国也都把严格赔偿责任原则作为环境污染损害的一条重要原则。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建立国际防污体制的迫切性及历史的原因,跨国污染国家责任的确立近数十年来取得长足的进展,海洋污染的国家责任已为当代各国所普遍接受,国家责任构成国际海洋防污体制的中心。本文首先论述了跨国污染与国家责任的含义以及确定国家对跨国污染承担严格责任的必要性。从偶发性海洋污染和非偶发性海洋污染两个方面分析了海洋污染的国家责任,了解了有关跨国环境污染的案例包括崔尔冶炼厂仲裁案例(TrailSmelterArbitration)科孚海峡案(CorfuChannelCase)对海洋污染的国家责任方面做出的裁判和确立的原则,分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的规定。

海洋环境污染;海洋防污管辖权;国家责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李雁

2005

中文

X55;D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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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