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目录>
<

中国渔业保险研究

殷越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作为世界一流的渔业产业国家,我国的渔业产值满足了世界渔业市场近三分之一的需求,约占我国大农业生产总值的十分之一。因渔业生产自身的高风险特征,渔业保险成为渔业生产者规避和抵御风险的最佳选择,而我国目前的渔业保险市场却呈现“供给与需求双不足”的尴尬境况。商业性保险公司因扶持政策的缺失以及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时有发生,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纷纷退出渔业保险市场,而互助性的渔业保险组织因其自身的组织模式限制,展业困难,不适宜提供高风险的保险产品,因此呈现出整个渔业保险市场的供给不足;另一方面,因渔民的实际购买能力弱以及部分渔业保险产品设计不合理使得投资收益降低,导致渔民更倾向于不购买渔业保险产品或通过骗保、诈保以获取收益,呈现出渔业保险市场整体需求不足。目前对于我国渔业保险的研究滞后,还停留在渔业互助保险“一家独大”的片面认识之上,过度推崇“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这一渔业保险模式,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渔业互保协会成立至今已经过了二十一个年头,渔业保险市场“需求与供给双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市场失灵并没有得到解决,说明单凭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这一模式难以满足当前渔业保险产品的供给,中国渔业保险的发展须另辟蹊径。  笔者对我国的渔业保险发展现状进行概括,认为我国的渔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支持下的多元主体供给,除政策性互助保险模式之外,商业性的保险模式也在各地兴起,各地区的渔业保险模式在整体上来讲结构松散,属地特征明显,缺乏在国家层面上的统一指导,导致各地区的渔业保险组织之间不存在对应的配合和协作关系。笔者对我国渔业保险发展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之上吸收借鉴西方渔业产业国家的先进实践经验,提出了适合我国政策、资金和法律背景的针对性建议,政策建议主要涉及渔业保险运作理念、模式组合优化、融资方式、巨灾应对等方面。对我国而言,渔业保险的发展适合走政策性互助保险与政策性商业保险配合协作的路子,且发展重心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转移。互助性的渔业保险组织就其本身的组织结构来看就不适宜开展高风险的渔业保险类别,应当把风险较小的险种作为自身的主要发展方向,在商业性保险公司尚未完全发育完成之前做好过渡工作,做好广覆盖、低风险的基础渔业保险产品的供给,将诸如各类养殖险等高风险的渔业保险险种交由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承担。利用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半官方特性及其广泛的地域影响力,可以使其逐步抽身于具体的保险供给工作,成为我国渔业保险发展的统一指导部门,避免地区间各类渔业保险模式的无序竞争,并逐步承担起再保险及巨灾应对工作。

渔业保险;政策性互助模式;政策性商业模式;市场需求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社会保障

同春芬

2015

中文

F842.66

58

2016-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