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规制研究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加拿大对海洋的开发利用促进了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石油是目前世界上最为重要的战略资源,海上航运业的发展为石油进出口贸易带来了便利,然而随着大型油轮数量的增多和石油运输业的蓬勃发展,海上船舶油污事故频繁发生。船舶油污事故给石油运输合同的双方、油污区域居民和海洋环境都造成巨大损害,由此带来的损害赔偿需要法律进行规制。 在世界范围内,加拿大属于较早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上,加拿大摒弃了国际公约直接适用模式和完全依靠国内立法模式,建立了独特的“双轨制”,即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相结合的法律模式。在国际法层面,加拿大积极加入规范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国际公约,是《国际防止海上油污染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和《关于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等几大重要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在国内法层面,加拿大建立了以《航运法》和《海事责任法》为代表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国内立法体系,对公约外船舶和公约内船舶的法律适用和调整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 具体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内容,加拿大实行双重赔偿义务主体制。首先,船舶所有人是油污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主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确立有效减轻了船舶所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使船舶所有人与强制责任保险人共同成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第一重赔偿义务主体;其次,为了协调石油运输各方利益平衡,对油污受害人的索赔权进行充分保障,船舶油污赔偿基金制度应运而生。加拿大的双重基金模式是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一大特色,在加入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国内海事实践建立了船源油污基金制度,这两大基金共同构成了加拿大油污损害赔偿的第二重义务主体。对于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加拿大国内法的规定与国际公约基本保持一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清污防污费用赔偿、环境损害赔偿和纯经济损失赔偿等几大方面。海事责任限制是海商法的基本制度,加拿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也不例外。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下,除非符合免责事由之规定,赔偿义务主体应当在不论过错与否的情况下对油污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加拿大《海事责任法》对公约外船舶和公约内船舶分别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限额,建立了责任限额基金制度。 加拿大现行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较为成熟和健全,这与历次大型船舶油污事故的推动作用密不可分。加拿大先进的制度理念和良好的制度运转对其他国家具有指导意义,特别是为我国这种航运业快速发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建设并不十分完备的国家提供了借鉴。但同样,加拿大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仍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在未来的制度发展中,加拿大应当进一步加强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的相互融合,充分发挥其双重基金的作用,整合国内立法体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障船舶油污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最终,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海上航运业的继续发展是加拿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法律规制的本质目标。
船舶油污事故;损害赔偿;法律规制;加拿大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民商法学
白佳玉
2015
中文
D971.126
75
2016-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