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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环境的区域保护与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田杨洋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萧瑟沉寂的南极大陆在气候变化等各类综合因素的影响下日益成为全球万众瞩目的焦点。现存的南极条约体系仅仅确定了冻结领土主张、和平利用与环境保护三大基本原则,并未完全解决南极地区所有的关键性问题,且存在着冻结期结束后的“后南极条约时代”如何有效保护南极这片人类净土的问题。区域保护与管理是南极条约体系所建立的落实南极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主要制度。该制度从创建到发展日臻完善,不仅能够向国际社会展示各个南极条约协商国保护南极环境的姿态和决心,而且成为各个协商国证明本国在南极的实质性存在,甚至可能会成为南极领土主权冻结期结束后各国重新进行主权声索的筹码。本文以国际环境法为背景,以南极环境的独特性和脆弱性这一环境特征为出发点,重点探讨南极条约体系下逐步建立的南极区域保护与管理制度,深入研究该项制度在三大基本原则支撑的南极条约体系下是否符合设立初衷,是否达到南极环境保护的目的,从而为全方位地保护南极生态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本文先从两个角度出发系统分析南极的环境保护立法,其一,系统梳理并分析南极条约体系下的与南极环境保护相关的立法文件,即《南极条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其附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条约;其二,深入研究部分南极条约协商国南极活动的国内立法。在南极区域保护与管理的框架背景下,着重分析有关南极环境保护立法的规定与实施情况以及各个南极条约协商国的履约情况,从而展现各个南极条约协商国的南极活动能力以及各国对南极活动及对南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全面总结国际社会如何保护南极区域环境及限制的程度和范围,为我国了解其他南极条约协商国的南极活动提供铺垫。最后将视角回归到我国南极环境区域保护与管理的现状研究,结合我国迄今为止南极特别保护区和特别管理区的设立情况,分析我国开展南极活动、履行《南极条约》及其《议定书》中区域保护与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而评价应如何系统而有效的保护南极环境及其未来走向,从而为建立和完善我国以区域保护与管理为中心的南极环境保护制度奠定基础。

南极条约;环境保护;法律规制;立法建议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刘惠荣

2015

中文

D996.9

78

2016-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