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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客体研究

吕良爽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十一个沿海省区之一,拥有漫长的海岸线,海洋资源丰富。位于热带地区,高温多雨,光热充足;多深水良港且建港条件优越;滩涂广阔,渔业资源丰富;油气资源储量大;旅游资源多样。广西虽然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自然资源,但经济发展依然缓慢。统计显示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落后于沿海发达地区15年左右,发展经济就成为当地政府的当务之急。然而随着沿海地区开发的深入,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产业和项目不断落户广西沿海,尤其是石油炼化、造纸等重污染工程的上马,使得中国最后的这片“洁海”面临着污染日益严重、海水质量不断下降、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等一系列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面对如此境况,广西正积极探寻发展经济和保护海洋环境协调发展的道路,这其中,实施海洋生态补偿就成为重要措施。海洋生态补偿是改善和维护海洋生态系统,调整利益相关者之间海洋环境利益及经济利益的分配的理论。  本文首先对海洋生态补偿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探寻生态补偿理论的涵义、标准和方式等基本要素,发展历程和在理论上、实践上取得的的最新研究成果。该部分的重点是通过对生态补偿理论的主要法理基础,即: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权利义务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推导出生态补偿主体和客体的其体所指及分类。明确生态补偿的的主体分为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补偿主体包括生态环境的破坏者、生态环境建设的受益者;受偿主体包括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做出贡献者、自然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利益受损者和因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而丧失发展机会者。而政府作为一类特殊主体依据其在具体生态补偿案例中的不同作用作为补偿主体或受偿主体出现。生态补偿的客体分为三类:一是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二是生态补偿的行为;三是生态补偿的行为后果。对生态补偿主体和客体的研究为下文广西生态补偿的案例分析提供理论依据。  其次,以笔者对广西环境保护厅、海洋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水产科学院等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及北海、钦州、防城港沿海三市的实地调研所获取的资料为基础,分析广西海洋环境现状,探讨建立广西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广西已实施的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公园建设、增殖放流、伏季休渔、渔民减船转产和海洋生态修复工程等生态补偿措施进行解析,对广西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客体进行分析研究。  最后,将对海洋生态补偿主体和客体的分析应用于广西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通过案例对广西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客体进行研究,并结合生态补偿理论和当地实际提出广西海洋生态补偿的合理化建议,构建符合广西地情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促进广西对海洋合理科学的开发利用,谋求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和长期稳定发展,实现广西的经济社会水平提升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谐发展的愿景。

海洋经济;资源利用;生态补偿;环境保护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马英杰

2015

中文

P741

71

2016-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