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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研究

袁祥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突发环境事件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严重影响到我国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失成为事件应急管理的主要目标。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凭借其高效的环境信息传递性能够在最短时间内保证尽可能多的利益相关方掌握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信息,从而起到遏制谣言传播,稳定社会秩序,提升公众参与度,推动事件解决的作用。  然而,现行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亟待需要改进。在宪法层面,环境信息公开所保障的根本权益即环境知情权益在宪法中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地位。因而一旦环境知情权益遭受侵犯,在国家最高法层面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益。在具体的法律法规层面,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主要应用于常规状态下,缺乏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特殊性的考虑,可操作性严重不足。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工业化起步早,更早的接触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在不断的接触和应急处置中,这些国家在实践中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制度体系,特别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其中不乏有一些先进的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必要的借鉴既能降低我国相关的立法成本,又能在实践应对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损失。  本文从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信息公开的现实困境出发,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定位,一主线”的制度构建思路。首先从定位上以公众的环境信息需要为导向,由之前的环境信息单向服务政府应急处置为主转向以满足公众环境信息需要为重,即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要以相关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为前提,不再局限于政府内部或政府与企业之间,从而推动公众参与,形成社会合力,最大程度上降低事件损失。其次,通过将突发环境事件不同阶段的特点与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紧密结合,现有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非常规状态下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的不足将能够得到弥补。从突发环境事件事前、事中和事后阶段各自的特点出发,并以此作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主线,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从事前的尽量避免风险到事中的积极应对,竭力控制损失,再到事后积极的赔偿、补救,在法律制度层面构建成以事前预防性控制制度、事中支持保障性制度、事后恢复补救性制度为支撑的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体系。  基于“一定位,一主线”构建的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能够从根本上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益,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公众参与程度,从而形成社会合力,促进突发环境事件的解决,最大程度上降低事件的损失。此外,从环境法制建设进程上来说,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能够极大地完善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体系,形成覆盖常态化和紧急状态下全面的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体系,从而全方位的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立法完善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于铭

2015

中文

D922.68

60

2016-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