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制度
海岛是地球海洋表面具有特殊形态的地貌体,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之一。我国海岛众多,据资料统计,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有6900多个,无居民海岛占了94%的比例。随着人类认识、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前很少引起关注的无居民海岛也被纳入人们开发使用计划之中,经受官方组织或私人的开发使用。尤其我国作为一个正在经历和平崛起的海洋大国,不仅有居民的海岛正在承受越来越重的社会经济活动压力,而且无居民海岛也在经历着或准备迎接经济发展浪潮的洗礼。然而由于重开发、轻保护、更轻生态保护的海岛使用现状,那些将要在无居民海岛上展开的生产或生活活动将按照人们的精心设计对个人或社会带来经济收益或某种形式的社会效益,同时对无居民海岛的环境、对以海岛为载体或组成部分的生态也是一种威胁,如造成无居民海岛及周边环境污染严重、海岛资源被恶意开发、海岛数量锐减,等等。生态环境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无居民海岛的合理使用,甚至会影响到国家军事政治利益以及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完善对无居民海岛使用制度方面的立法,规范人们使用无居民海岛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而在完善使用制度时秉承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则更加必要。 本文着眼于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在我国无居民海岛管理中的贯彻实行情况,通过分析无居民海岛使用前、中、后三个阶段中的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不完善地方,提出健全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下无居民海岛使用制度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促进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促使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行为在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内得到合法合理的规范、引导,实现无居民海岛使用与保护的辩证统一。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在海岛管理中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来历。生态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社会的生态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社会的生态利益。该原则经历了萌芽、产生、发展,在我国的各级立法中都有所体现。 第二部分论述无居民海岛使用制度需以生态保护优先为原则的必要性。无居民海岛具有多重价值,但是生态价值才是其根本价值,为了保证其根本价值,必须以生态保护优先为原则;无居民海岛本身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岛上存有十分独特的物种,为了较好的保护好这个生态系统和珍贵物种,必须在使用时以生态保护优先为原则;目前我国无居民海岛使用现状不理想,生物多样性锐减,海岛数量减少,环境污染严重,针对这样的使用现状,需要通过生态保护优先原则进行指导。 第三部分研究无居民海岛申请审批制度。通过分析目前立法对于该过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口前主要存在申请主体不明确,使用资格取得方式存在不合理之处,申请条件规定不完备且缺乏可操作性,审批程序粗放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无居民海岛申请使用人,排除招、拍、挂,完善申请许可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健全审批使用制度等立法建议。 第四部分研究无居民海岛具体使用过程中如何贯彻生态保护优先原则。现有立法中的规定存在众多不足之处,例如使用期限和使用禁限制度规定存在缺失,使用方式不合理,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这些不足之处对海岛的生态造成威胁,因此需要完善立法,对于这三个方面分别提出完善建议。 第五部分研究无居民海岛使用后的善后制度。使用善后制度是生态保护优先原则的必然要求。目前立法中对于该制度的规定仍是空白,本文在这一部分提出如何构建无居民海岛使用善后制度,以确保对无居民海岛生态的保护延续到使用终结之后。
无居民海岛;环境管理;生态保护优先原则;立法建议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李耀臻;徐祥民
2015
中文
D922.68
59
2016-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