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公司制度成为市场经济参加者的主要形式。随着公司制度特别是有限责任制度的实践和个人资本的膨胀。实质的一人公司最终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模式,为顺应经济发展的潮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纷纷都在法律上确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并进行了长期的富有成效的重要实践。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才逐步发展起来的,缺乏公司法律制度的实践,更何况一人公司这种特殊的公司形式了,所以原《公司法》并未对一人公司作出任何规定。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大繁荣,公司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也涌现了大量的实质一人公司,因此对一人公司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势在必行,随后在新《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进行了法律确认并进行了法律规制。 虽然《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进行了法律确认,但是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位股东,该股东集公司大权于一身,一人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体制都相对不发达,股东滥用权力侵害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而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较大。因而一人公司的交易相对人要承担较高的商业风险。此外,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够合理,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万元,这不仅对一人公司来说显失公平,还会造成有限责任公司变为实质一人公司的情况,即嗣后一人公司,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对嗣后一人公司根本未予考虑。另外,对于一人公司资本维持制度和年度审计制度等的规定在实践上操作性太差,这些制度都容易因一人股东缺乏内部和外部监督而流于形式。所有的这些不足都使一人公司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反而在有些时候成为股东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避风港。 为使一人公司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为市场丰体的作用,更好地对一人公司进行法律规制,保障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进行完善。首先,完善一人公司的资本制度,主要是从注册资本、储备金、资本维持等方面入手,降低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一人公司的储备金制度和资本维持制度并制定切实有效的运行模式。其次,要完善公司的内部和外部管理体制并改变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避免出现一人股东在一人公司里一手遮天,无法对其进行约束的现象。再次,要完善一人公司的审计制度,使一人公司的债权人能有效、真实地了解一人公司的财务状况并促使股东勤勉经营。最后,要考虑一人公司的人格否定制度和嗣后一人公司的规定,如果不对嗣后一人公司作出完善的法律规制,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就会成为空谈。
一人公司;资本制度;内外监督;法律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任以顺
2012
中文
D922.291.91
29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