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制度调整与改善监狱执行工作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执行工作的影响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制度作出了重度的调整,主要表现为明确规定非监禁刑,增设社区矫正,使刑罚体系得以完善了;细化、明确了量刑情节,量刑适当既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又能维护法制的尊严,《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均进行了修改;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将刑罚内容付诸实施的重要活动。这些涉及刑罚执行的修改和完善,蕴涵着以人为本的刑事立法理念,人本主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人本法律观也已成为近世以来的主流法律观。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八)》是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贯彻,是刑法立法之刑事政策化的重要体现。体现行刑社会化的思想,《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反映。体现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需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用法律确定了下来。这是对现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意在动用社会的力量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实施矫正措施,以实现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和轻缓化。这在社会管理的模式上是一大进步。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罚方面的重度调整,对完善我国的刑罚结构以及刑罚执行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必会给监狱的具体执行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一影响首先表现为,在押罪犯总数会增多,执行刑期的提高无疑会增加罪犯在监狱关押的时间,无形中罪犯的人数会上升,由于监狱在押罪犯人数的实际增加,使得监狱的狱政管理难度会加大,会导致监狱的危险系数增大,这就需要监狱执行机构对罪犯的考核标准进行调整。同时新型罪犯的增加,对于改造方法也是一项新的挑战。这就要求监狱执行机关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是将该政策同收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各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联系起来,将政策的内容和精神贯彻到实际的工作当中去。实现以人为本的矫正措施,加大对罪犯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大对罪犯的分级处遇力度、加大劳动改造的创新力度;探寻监狱执行工作新手段。
刑罚执行;宽严相济;监狱执行;刑事政策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于阜民
2012
中文
D924.13
32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