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探析
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国计民生,然纵观我国食品安全之现状,仍有众多不尽人意之处。经过各方建言和多次审议,200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从多个方面对食品安全进行了立法支持,成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而在食品安全领域引入假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又成为了《食品安全法》中的一大亮点。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及其性质、功能进行阐述,分析该制度适用目标、发展历程及其特殊应用,对《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及赔偿金计算等方面的现状等进行细致研究,结合目前在我国应用之状况,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健全完善该制度的有关建议。全文共包括四部分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基本阐述,分别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以及适用于《食品安全法》中的实际功能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条件、程序以及赔偿金的计算四个方面的分析,为提出惩罚性赔偿适用于食品安全法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打下基础。 第三部分根据以上对于《食品安全法》现状之分析提出在其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储如违法行为难以认定、主观适用要件过于狭窄、赔偿金计算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 第四部分结合我国之基本国情发展,针对以上分析之惩罚性赔偿在适用过程存在的问题,提出有益于《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完善的几点建议。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胡家强
2012
中文
D922.16
31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