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滑稽模仿法律问题研究
本文首先由滑稽模仿的渊源和具体案例说起,并与相近的文学作品比较,发现滑稽模仿作品具有不同于改编、演绎、篡改作品的特征,提出滑稽模仿不应适用约束改编、演绎、篡改作品的一般著作权规范的观点。然后,通过分析滑稽模仿的本质特点并对滑稽模仿进行概念界定,提出滑稽模仿作品的批评对象并不一定要局限在原作品上,有无商业性也并非根本特性;并通过著作权客体要件的分析,指出滑稽模仿取得著作权及其保护方式是原始取得,原因是滑稽模仿作品具有独创性,具备著作权客体的实质性要件。而后,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理论和著作权思想史的核心问题以及滑稽模仿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析,得出滑稽模仿也应当成为著作权豁免制度的一部分的结论。再从著作权限制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制度的缺陷入手,指出我国法律实践中对合理使用制度中的“适当”做扩大解释也无法解决滑稽模仿作品与合理使用制度之间质的区别,且合理使用制度仅仅是一个侵权抗辩制度,这样就将其是否合法的问题局限在了侵权的抗辩上。最后,通过评析各国判定滑稽模仿是否侵权的的法律规则,明确了我国著作权制度立法中应当确立的判断滑稽模仿是否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法律规则,并提出了相关判定滑稽模仿合法性的司法建议。
滑稽模仿作品;利益平衡理论;著作权;合理使用;知识产权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学
胡家强
2012
中文
D923.41
39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