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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研究

孙慧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受到世界的关注,为应对全球气温的上升和气候变化异常,世界各国都已采取措施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承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走低碳经济发展之路。   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多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和国内企业的自愿减排机制进行。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的发展较为成熟,国家也颁布了相关的立法予以支持,但是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发展也遭遇瓶颈,如清洁发展机制中项目合作双方地位不平等,我方缺乏话语权;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申请程序复杂,申请成本大;对于清洁发展机制的运行和监管,国家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不足。   自愿减排碳交易在我国发展也存在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有利条件表现在:首先,自愿碳减排的发展不以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为约束,而受交易双方的契约约束,发展更灵活;其次,自愿碳减排的成本较清洁发展机制低,利于中小企业参与到碳减排交易中,并且国内企业的环保意识也不断提高;再次,自愿碳减排机制在我国已初步成形,国内碳排放交易相继成立,为自愿碳减排提供了交易平台,同时国外的先进经验也可为我国借鉴。我国发展自愿碳减排的不利条件主要表现为基于企业自愿的减排规模难以扩大;各碳排放交易所资质认定和核证标准不统一,缺乏法律法规的立法监管,不利于自愿减排活动的有效进行。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走低碳经济发展之路,积极参与到国际碳排放交易中去,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要协调三种机制在我国的实施,要明确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发展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具备很多有利条件,如在碳排放总量确定方面,国家可以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给予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已初步形成,并且欧盟先进的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机制经验可以为我国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我国发展总量控制和碳排放交易还需要完善几个方面的问题,包括排放总量目标的确认,有选择的借鉴欧盟经验,制定阶段性的目标。碳排放交易对象的范围确定和排放份额的初始分配要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性,避免行业和地区歧视;同时碳排放交易应该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坚持政府适度干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立法方面要注意碳交易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监管方面要保证全面、公正、有序。

自愿减排;碳排放交易;总量控制;配额交易;清洁发展机制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学

阳露昭

2012

中文

D922.68;X321

33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