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案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研究
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种比罚款更具有震慑力,比刑事追究更易操作的制裁手段,理应在环境执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在当前,由于证据收集不力等原因,若干环境违法行为未得以顺利施以治安管理处罚。笔者从分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入手,提出了一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环境违法案件的证据收集模式。论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了分析。从研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和构成入手,借鉴刑法的相关理论体系,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划分为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然后指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罚规定,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第二部分对一些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分析。着重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四个方面分析和总结了32类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这些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以危害性为基础的特征分析。
第三部分对环境违法案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总结了当前环境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指出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是调查取证缺乏正确实用的证据收集模式。进而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结合环境违法行为的特征,提出了一套具有实践操作意义的案件证据收集基本模式。这种模式包含四个证明方面,分别对应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在每个证明方面之下,又分解为若干个证明要点。对每个证明要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给出了完成证明要点所需遵循的一般操作方法及有关建议。
环境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适用;证据收集;构成要件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时军
2012
中文
D922.68;D922.14
32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