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自愿协议研究——以山东的试点工作为切入点
随着环境问题与能源危机的日益严重,现有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和法律法规无法有效解决能源和环境纷争。节能自愿协议作为一种新兴的节能机制,成为国际上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非强制性节能措施。山东钢铁行业于2003年率先开展了节能自愿协议的试点并取得显著成效。
笔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节能自愿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并通过对山东试点工作的总结指出制度推广的障碍,最后设计出一套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制度体系。
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节能自愿协议的概念并对其法律性质作出分析。第二部分,研究节能自愿协议的理论基础。环境经济手段具有强大作用,政府应当通过经济杠杆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第三部分,阐述节能自愿协议的基本原则,保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偏离设计初衷。第四部分,梳理节能自愿协议在山东省的试点情况,分析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节能自愿协议的建议,为更好开展节能工作提供制度依托。
节能自愿协议;环境经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性质;制度体系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于铭
2013
中文
D922.6;F206
28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