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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法律问题探析

王涛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近年来,在全国许多地区相继发生诉讼欺诈的相关案件。青岛地区曾发生两起比较典型的案例,应当引起人们的反思。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伪造事实为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借助法院的权威来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诉讼欺诈行为具有比较明显的特征,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由于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使得该类行为很难得到应有的制裁。诉讼欺诈与诈骗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等相关罪名有着本质的区别。诉讼欺诈行为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声誉以及当事人的财产权均造成了极大危害,鉴于其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从立法角度考虑,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应增设诉讼欺诈罪。诉讼欺诈罪的犯罪构成中,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伪造、变造的证据,虚构事实或民事法律关系,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的主体为诉讼参与人,主要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或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诉讼欺诈罪的刑事责任应参照“妨害司法罪”的相关罪名进行规定。

诉讼欺诈行为;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刑事责任;法律关系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时军

2012

中文

D925.1;D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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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