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的本质
犯罪的本质问题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众学派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文章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完成,以期对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有所裨益。文章共分为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犯罪概念与犯罪本质。犯罪的本质源于犯罪概念的理性定位,犯罪的概念是犯罪本质理论的基石,是所有犯罪的共同属性。近一百年来,犯罪概念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古典学派,新古典学派和目的行为论。从总体上说,犯罪的概念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犯罪的形式概念,二是犯罪的实质概念,三是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本质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犯罪概念表达出来的,而犯罪论体系又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这就要求犯罪论体系不仅要反映犯罪的形式特征,而且必须反映犯罪的本质属性。 第二部分:犯罪本质理论的演进。本部分又分为两节,第一节梳理了大陆法系犯罪的本质理论,奴隶社会和中世纪封建社会对犯罪本质的认识是模棱两可的,是不科学的,没有对犯罪的本质进行透彻深入的探讨。直到资产阶级时期,刑法学才作为一个独立学科产生,文章重点介绍了费尔巴哈、毕伦鲍姆、宾丁、迈耶、夏弗斯塔菌的观点。本部分的第二节对苏俄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说进行了概述,并分别列举了赞成者和否定者的理由。 第三部分:对我国新近犯罪本质理论的评判。首先对法益侵害说进行了评判,认为法益侵害说难以区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法益侵害说存在自相矛盾,法益侵害并不是刑法所特有的概念,法益侵害说并不具有替代社会危害性说的优势。然后对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进行了评判,进而比较了法益侵害说和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最后,在对刑事违法性说进行评判的基础上,阐述了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第四部分:犯罪的本质——刑事危害性之提倡。犯罪既不是一种单纯的社会行为,也不是一种单纯的法律行为。因为社会危害性具有易变性和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而刑事违法性又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所以单独地把社会危害性或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本质都有失偏颇,只能由二者的法律性和社会性共同界定,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倡将“刑事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本质;刑事危害性;法益侵害;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于阜民
2012
中文
D924.11
28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