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DOI:10.7666/d.y2212813

论我国治安调解的适用及其完善

杨树茂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作为公安机关的一名民警,亲身经历了多次治安调解,并对此深有感触。本文首先从治安调解的基本理论谈起,即治安调解的含义、治安调解的功能作用以及治安调解的作用和意义,阐述治安调解适用的四个条件,即是首先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次必须是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再次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为前提条件;最后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调解且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进行了一一说明。在此基础上,结合本人的执法实践和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的一些具体案例总结了治安调解在实践中存在的三个大问题—适用范围把握不准;不重视程序规定和调查取证工作;治安调解工作方式、方法不够规范。进而升华到治安调解立法中存在的三大问题—语言模糊、缺乏对治安调解的有效监督、治安调解的效力不强,并对之进行了总结,提出完善我国治安调解的具体对策建议,一是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引入“公调对接”机制及时化解;二是立足现有法律制度,细化治安调解的准备工作;三是完善立法,健全调解制度。本文是笔者亲身执法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的真实体验,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治安调解;人民调解;民间纠纷;法律适用;公安机关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陈书全

2012

中文

D922.14

30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