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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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212810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设计

纪峻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尽管公益诉讼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存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伴随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行业垄断等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常有发生,此时单纯靠某个公民或者某个小团体发起公益诉讼,不足以救济受到侵害的权益,公益诉讼在世界范围内被愈加关注起来。  比较各国立法实际,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代表人”既有其深远的历史根源,也有现实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的公益原则为检察机关参与或提起诉讼找到了最佳契合点。但是,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否具有适格的主体身份参与或提起公益诉讼在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话题,究其原因便是我国目前的三大诉讼法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在法律上存在真空地带,现在的立法对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代表人”的法律授权仅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概括性授权,而这个概括性授权实际上远远不能满足实践需要,检察机关面对公益案件往往处于尝试之中且不尽人意。  文章从公益诉讼自身的特点及实践作用为开端,从我国公益诉讼的产生和发展以及目前公益诉讼领域所面临的困境入手,借鉴各国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相关立法,在分析公益诉权理论和实践中的必要性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相关理论,以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理论基础为基点,结合我国各地检察机关目前参与和提起公益诉讼的各项司法实践及开拓性探索活动,引入“当事人适格”理论。同时在此基础上,重点论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立法设计。将从基本原则、受案范围、诉讼方式、诉讼地位、诉讼后果的承担等方面完整的研究相关的具体立法设计,以期有所借鉴。  全文一共包含了四个主要的部分,字数大约为1.8万。  第一部分,文章的引言。这一部分将文章研究的方法、思路和创新所在以及选题的意义予以了概括性的介绍。  第二部分,公益诉讼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公益诉讼的基本定义;简要介绍了公益诉讼的产生和具体实践情况,介绍了公益诉讼的保护对象,即公共利益。其次介绍了公益诉讼的特点,诉讼主体具有广泛性及法定性,诉讼目的的公益性和启动程序的严格性,阐述了公益诉讼的功能。  第三部分,人民检察院作为适格主体的理论基础。该部分介绍了我国对检察院作为适格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继而介绍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得出要想解决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难以起诉和维权的问题,需要进行制度层面的创新。  第四部分,从理论层面进行深入的探寻,并且构建具体的设想。这一部分介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设计:重点介绍人民检察院从立案受理到诉讼终结等各个环节的构成及职责等内容,以及诉讼时效等等。

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适格主体;立法设计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赵星

2012

中文

D926.3;D925

35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