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在我国可谓是“梅开二度”。对比中国保监会2004年3月、2009年6月两份《关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通知》文件,不难看出该业务经历了发展、衰败又再次发展的历程。与其相关的诉讼以及理论争鸣也是经历了从2004年前后的“风起云涌”到2008年底的“销声匿迹”以至现在又逐渐呈“雨后春笋”般的发展趋势。为了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不再重蹈覆辙,应该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在正确解读其概念,合理分析其法律性质的前提下,明确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与相关贷款纠纷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投保人恶意欺诈涉嫌犯罪构成民刑交叉的问题、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独立性问题、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与合作协议的效力优先问题、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与担保物权并存的债权实现等常见问题的法律适用。从而使当前的新型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在司法上能够达到高度的和谐与统一。
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法律适用;独立性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刘华义
2012
中文
D922.284
27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