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重可诉规则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涉外侵权适用法领域中的双重可诉规则最早要追溯到英国,它的确立影响广泛,不仅在英国的涉外侵权领域发挥了重要功能,而且对其他普通法系国家处理涉外侵权案件起到了示范的作用,足以使我们看到这项规则在当时社会的实用价值。然而,这项规则在影响了英国和其他普通法系国家长达100多年之后,很多国家却走上了改革的道路。他们多数认为双重可诉规则虽是应运而生、作用显著,但是随着这100多年岁月的洗礼,这项规则自身暴露出许多与时代、实践不相吻合的弊端,其根本无法与时俱进。鉴于此,美国于20世纪率先踏上了改革之路,通过引入现代冲突规则,诸如最密切联系原则等来规避双重可诉规则弊端。事实上,双重可诉规则从建立之初至今,针对它的争论从未平息过,世界各国各抒己见,法学家们从各种不同的法益出发对双重可诉的褒贬参半。面对当今纷繁的国际形势,我国针对涉外侵权立法究竟应该何去何从?目前,我国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双重可诉规则的规定之后,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又有了新的突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从总体来说规定的比较到位,但是从2011年4月1日施行至今仍显僵硬、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主要采用对比分析和价值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阐述,力图通过对国际上关于双重可诉规则发展历程及存在的利弊思考进行深入分析,分类总结出双重可诉规则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外解决涉外侵权问题所取得的优秀成果,通过对我国的涉外侵权政策措施及立法情况、社会形势的介绍,分析出我国现有立法存在的一些弊端,在对国外优秀经验进行合理借鉴的基础上,最终提出可操作性的立法建议,以期更好地解决我国涉外侵权适用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填补盲区,使立法更具前瞻性、确定性、可操作性,从而更好的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双重可诉规则;侵权行为地法;共同住所地法;意思自治原则;涉外侵权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刘惠荣
2012
中文
D923;D920.4
27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